那些情形“视同工伤”
有些情况不是纯粹的工伤,却可以“视同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几种:
1、 工伤医疗费
2、 伙食补助费
3、 交通、食宿费
4、 工伤康复费
5、 辅助器具费
6、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
7、 护理费
8、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9、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