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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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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为受贿罪辩护之追诉时效
更新时间:2017-07-07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王玉琴按】受贿案件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一旦被起诉,往往不是被追究一起受贿案件,而是追究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多起多笔受贿案件,累计下来,受贿数额往往比较高,量刑就比较重。若是能通过律师辩护打掉一起或几起受贿案件,刑期自然就会减轻。有什么好的辩护方案可以实现这一刑事辩护目的吗?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男,原系阜南县盐务管理局局长兼阜阳市阜南盐业有限公司经理。2015年,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某犯受贿罪,指控其分三次收受三人贿赂共计30万元:


1、2003年3月,阜阳市阜南盐业有限公司计划修建仓库,用于储盐,代某某承包该工程,代某某先后两次送给杨某某人民币合计13万元。


2、2009年下半年,阜阳市阜南盐业有限公司计划将仓库装修做办公室使用,被杨某某将该工程交给安徽信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某,王某某送给杨某某人民币6万元。


3、2014年12月份、2015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将阜阳市阜南盐业有限公司仓库拆换屋面瓦工程和下水管网工程交给董某某,董某某分两次送给杨某某人民币合计11万元。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王玉琴法律分析】


以上案例中,检察院指控杨某某三起受贿行为,其中第一起发生在2003年,受贿数额为13万元。是否可以超过追诉时效,不应作为犯罪来辩护,打掉这一起犯罪,以实现减少受贿数额、从轻量刑的辩护目的?


一、第一起犯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第一起受贿数额为13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属于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第385条、第386条和第383条的规定,这一起犯罪的最高刑期为3年;依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这起犯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杨某某第一起犯罪时间为2003年, 而检察院立案时间为2015年,远远超过5年的追诉时效,因此杨某某的第一起犯罪超过追诉时效。


二、是否存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


什么是“追诉时效中断”?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中断有什么法律后果呢?简单一点说,具体到本案,就是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即使超过5年的追诉时效,杨某某也要被追究第一起犯罪的刑事责任!


杨某某的第一起犯罪是否存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呢?


首先,第一起犯罪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形:杨某某的第一起犯罪发生在2003年,第二起发生在2009年,超过5年的追诉时效,不属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算的情形;


其次,本案不属于继续犯:继续犯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而受贿犯罪属于状态犯,一旦实行就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收受财物行为并不是持续的,即既遂以后,犯罪行为即告结束,与不法状态是否存在没有关系,因此三次收受钱款的行为也不存在成立继续犯的可能性;


最后,本案也不属于连续犯:连续犯成立的核心要件是行为连续性的判断。这种连续性的判断,取决于时间和概括或同一故意两个因素的判断。在判断是否基于同一或概括的受贿故意问题上,应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判断:其一,两次谋利行为是否利用同一职权;其二,如果利用同一职权,两次谋利行为之间是否具有逻辑上的因果联系。本案中,杨某某基于三个工程,在三个时间内,分别收受三个人的贿赂,明显不具有同一的或概况的犯罪故意,因此也不属于连续犯。


综上,杨某某的第一起受贿行为超过追诉时效,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采纳刑事辩护律师第一起犯罪超过追诉时效,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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