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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中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更新时间:2017-07-05

借贷合同中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6%(年利率,对应的月利率为3%,即三分利,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合同中规定的利率,24%以下为有效,24~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已支付的无权请求返还),36%以上为不当得利,必须予以返还。”

  2逾期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3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二更多知识:借贷合同还要注意这些:

  1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2约定诉讼管辖条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执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对出借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可考虑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若发生纠纷,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管辖条款。

  3借贷合同定有期限,借用人应于到期时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品,逾期不还,应负迟延责任。如经双方同意,或不可能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时,则偿还其价金。如为无偿借贷,借用人可提前偿还,出借人则不论有偿无偿,一般都不得请求提前偿还。未定期限的借贷,借用人得随时返还,出借人亦可酌定适当期限催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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