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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云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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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新亮点
更新时间:2011-12-31

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新亮点

试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现已在网上公布,一石激起千重浪,新草案的公布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新法修改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大成果。新刑诉法草案增加了很多新内容,特别是专章增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无疑是新刑诉法草案中的一大亮点,笔者就此作简要论述。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也是一个难题,如何使其犯罪时受到特殊保护,得到更人性化的教育以及犯罪矫正后能够健康成长令人关注。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有关资料显示,在世界范围内,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近些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在我国,据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介绍说,改革开放以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虽然国家对此实施了综合治理,其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从整体上看,违法犯罪人数仍然逐年增多,并呈现出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在部分地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司法部的统计,2001年全国未成年犯总数为15328人,2002年为16479人,2003年为19990人,2004年为21975人,2005年为23957人。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严峻不容乐观。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数据惊人,增长之快令人不安。正如专家所言,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时一地一个部门所能解决,它需要长期的全社会的综合治理。刑诉法中引进未成年犯罪特别程序,只是其中的一个步骤。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批示: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明确责任,大力协同综合防治,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达到明显好转。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根据权威部门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罪占未成年罪犯总数41.6%;其他罪名依次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等。十四岁到十六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犯罪的近15%,女性占3%多;未成年罪犯中农民占近47%、闲散未成年人占30%、在校学生占近14%,其他权威部门得出的统计结论几乎与之相同;从犯罪类型上看,侵财犯罪所占比例较大,抢劫、抢夺作案人数增势明显;从教育改造情况看,具有反复性特点,重新犯罪率不断增加。未成年人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帮教工作跟不上、家中不欢迎、社会嫌弃、自我矫正不坚决、犯罪分子以其劣迹前科做要挟或受各种欲望诱惑约束不住自己等等,都可能导致他们重新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家庭教育是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言行举止和对子女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把家庭作为预防少年犯罪的中心点。从作案人员构成上看,低龄化情况突出,失学、辍学学生占相当比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少年儿童的生理、心理发育期普遍提前,十一二岁左右即在性别特征、身高、体重等方面表现出成人化特征。这一时期,精力旺盛、好奇心强,但心理不成熟、自控力差,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和诱惑,家庭的溺爱、打骂、放任、失和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网络游戏:未成年人犯罪的另一隐形杀手,很多网络涉及暴力、色情等,在游戏玩家中青少年是主体。这些暴力、色情游戏容易使青少年产生上瘾的心理疾病,引发青少年的冲动。如果家庭、学校、社会不能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势必会加大他们走上歧途的可能。

由于未成年犯罪具有偶然性、反复性、不确定性特点以及复杂的犯罪成因,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挽救显得尤为重要,针对未成年犯罪的各个特点,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面世预示着对未成年犯罪保护的进一步加强,其具有明显的针对性,虽然我国在少年法庭建立之后,大大加强了未成年人立法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先后出台。但遗憾的是这两部全国性法律均未对少年犯罪在程序上有明确的认可,更未对少年审判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备性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亦尚未对少年司法制度作明确的规定和认可。对未成年司法制度予以规范的法律依据仅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不够完善的,

在程序法中,特别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犯中并没有单独或者专章规定,而是散见于部分章节中,和成年人犯罪规定归于一起,在法律中体现不出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在实践中也体现不出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的相关方针,亦体现不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新草案直接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程序无疑是一大改进,从263条到273条共计11条款,在这十一条款中,首先,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方针和原则,明确提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样的规定很具有人性化,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确立,成为指导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其次,对办理案件的公、检、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检、法部门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这样的规定完全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要求。

进入新世纪,社会的发展更注重整体和谐性,要求我们在面临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时不能只顾一点而忽略整体、不能只顾眼前而忽略长远考虑。在预防犯罪以及通过法律体系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更要把握这一原则。由于未成年司法程序所具有的教育属性,更强调司法人员应对未成年罪犯抱有爱心,使其相对于一般刑事司法程序独具特色。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在新的法律法规中应尽一步凸现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教育职能,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指针来设计所有的程序,开展司法活动。

再次,对于法律帮助、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与成年人犯罪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等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使其能够最大限度的得到照顾和优待。同时,增加了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由于未成年过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心智、体能均未完全健全,思想受限,因其自身的生理特性,这样就对法律的规定提出相对更高的要求,这次修改增加了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其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诉讼权利。规定了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相应义务,专门引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制度,使其成为法律,使散见于各司法解释中的条文上升为法律,也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中前所未有的突破。

未成年人是特殊群体,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传承者和接班人,保护其身心健康发展以及犯罪后矫正是全社会的责任,新的刑诉法草案推行附条件的不起诉决定又是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附条件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考虑到公共利益,体现刑事政策和案件自身条件,对一些特殊群体在一定考验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对于已构成犯罪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暂不起诉,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其继续就业或就学,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再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悔罪、结合其在考察期的表现予以不起诉。使其在良好的社会大环境中,自觉改正,同时通过有效的社会监督,用宽大的政策,唤醒其感恩心理,培养其做人良知,使其改邪归正,成为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的人。此项规定意义重大,不但使他们内心充分认识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特殊关心和照顾,从而激发他们更好地生活、健康成长教育、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还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新刑诉法草案很好的和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衔接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这项规定非常重要,它完善了对未成年罪犯的从宽规定,对于刑法中关于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规定作了三项修改:其一,对累犯制度的修改,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其二,对前科报告制度的修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其三,修正案对刑法缓刑制度作了修改,其中,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18周岁犯罪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同样,在新刑诉法草案中同样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样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达到了完美的统一,以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犯罪的权益。

除上面规定外,还增加了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不公开审理、法院应当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等等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在我国现阶段,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虽然还有很多不尽完美之处,但是,专章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前所未有,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这话虽出自100多年前的梁启超之口,但经过100多年的实践证明,它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感化、成长已经自成一体,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明天会更美好,我们热切期盼并拭目以待新的更加科学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通过。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薄云照

2011年12月29日

个人资料 薄云照律师,郑州市第一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组成员,河南雨霁志愿者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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