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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啸律师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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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70331)“限房令”精华摘要及官方解读
更新时间:2017-05-23

2017年3月31日,天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华摘要整理如下:

一、暂停(“禁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的人群范围:

1、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房的社保要求: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2、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三、意见实施时间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市国土房管局就房产调控实施意见热点问题解读》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的范围?

答: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一是至少一名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二是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家庭(军官证不能证明服役所在地的需部队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文件)。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滨海新区购买住房的,是否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答:需要。(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是否需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证明?

答:不需要,只要两种证明之一即可。(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四、夫妻双方均为外地户籍,一方可以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且满足本市购房条件的,是否可以夫妻另一方名义购房?

答:可以。

五、限购住房包括哪几类?

答:包括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六、本市集体户口居民是否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限购政策?

答:本市集体户口居民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限购政策。

七、居民购买住房时,应向开发企业、代理机构、中介机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提交哪些材料?

答:居民家庭成员(或单身人士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拟购房人签字的《购房人家庭情况申报表》。

家庭成员有驻津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的,需提供军(警)身份证件代替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可用户口簿替代。

集体户口居民购买住房的,需同时提供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户口页。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的,还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八、不是同一居民家庭成员的共有单套住房,是否分别计入共有各家庭的住房套数?

答:分别计入共有各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九、多户外地户籍居民以共有方式购买一套住房的,只需一户还是每一户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答:需每一户购房家庭提供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十、2017年3月31日前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2017年3月31日后需删除重签的,是否执行新限购政策?

答:买卖双方姓名及住房地址信息不变的,删除重签后持原协议按2017年4月1日前政策办理相关手续。买卖双方姓名或住房地址信息变化的,按2017年4月1日后限购政策执行。

十一、公寓是否纳入限购范围?

答:居住型公寓和已选择房屋用途为“居住”的混合型公寓纳入限购范围,其他类型公寓不纳入限购范围。

十二、房改购房是否纳入限购范围?

答:房改购房不纳入限购范围且不计入居民家庭或单身人士住房套数。房改购房取得产权后再出售的,纳入限购范围,按2017年4月1日后限购政策执行。

十三、住房共有人之间办理转移登记的,是否纳入限购范围?

答:住房共有人之间办理转移登记的,不纳入限购范围,可按原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个人在国有土地上自建住房是否计入住房套数?

答:个人在国有土地上自建且已依法取得产权证的住房,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十五、集体土地上所建住房是否计入住房限购套数?

答:集体土地上所建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十六、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计入住房套数?

答: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并已取得产权的,计入居民家庭或单身人士住房套数。

本文转自北方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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