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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义林律师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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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的总结
更新时间:2017-05-17

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难度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这是变变更抚养权的法律规定中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方无力抚养孩子,那么只能通过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若是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满十周岁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初具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当然,现在接受知识途径的多样化和便捷性,使得孩子早熟更是不在少数。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孩子的意见是一个重要的考量。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兜底条款是我国法律为了预防现阶段的局限及社会的发展而预留的一个退步,既避免频繁修改法律规定的麻烦,又能解决出现问题而没有法律适用的局限,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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