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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力维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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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更新时间: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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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没有采取恶劣的杀人方式是判断其行为客观危害性严重程度的主要方面。行为人采取什么样的杀人方式与其犯罪动机密切相关,报复泄愤的杀人通常会采用比较恶劣的杀人方式,而激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或者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等等,往往其杀人方式并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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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或者犯罪目的存在让法律及民众宽恕的可能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主要方面。例如,大义灭亲是为了为民除害,之所以仍然会被以故意杀人罪处罚,是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其为民除害的权利,“坏人”的生命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为民除害的动机却会得到民众在情感上的认同。再例如,防卫过当的杀人是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民众的谴责性就很低,甚至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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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来看,行为人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很小。在故意杀人罪案件中,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通常主要通过是否愿意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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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看,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如上所述,对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判处严重的刑罚与民众的预期是相符合的,而如果要使最终的判决结果起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就应当考虑民众的情感认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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