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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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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新政下的离岸信托筹划
更新时间:2017-03-23

信托关系最初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进行的安排。信托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依照对委托人的承诺管理财产,并将财产产生的利益分配给受益人。关于信托的神奇功能,江湖上存在着种种传言,其中有些是确有其事,有些是夸大其词,而另一些则显得暧昧,暧昧得让一知半解者乐于去宣扬,而深知其味道者却讳莫如深。离岸信托最为暧昧的两项功能莫过于保密”与“税务筹划”——在FACTA和CRS实施之前。

离岸信托的“保密”与“税务筹划”功能可以从多个方面诠释,例如将信托的受益人分为不同的组别,使他们彼此对对方的分配情况不知情;例如利用某国法律给予特定信托相对于其他法律主体的税务优惠进行投资。

但是,对某些人而言,离岸信托最具诱惑力之处却在于它是位于低税地的一个不透明的税收实体。

例如,A国纳税居民X君设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离岸信托,然后再通过一系列的中间架构向其B国投资;向B国的投资回报最终会回到离岸信托,并且被分配给受益人X君。根据A国法律,X君需要向A国就其海外收入缴纳所得税,但是由于离岸信托是一个不透明税收实体,A国的税务机关无法知悉离岸信托取得收入并向X君分配的行为,因此也就无法向X君征缴所得税。

CRS新政

事实上,在很长的一段实践中,利用跨境架构,尤其是低税地的离岸公司离岸信托等税收不透明实体来避免纳税是一种真实存在的税务实践,这对全球众多国的征税权造成了重大损害。基于此,在G20集团的大力支持下,OECD主导构建了多个国之间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体系,其中的“账户信息统一申报标准”即称为CRS。

所谓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体系,即各个缔约国的金融机构对自己管辖内的个人或者法律实体账户进行甄别后,一旦发现他国税务居民直接开设或者间接控制的账户,即将账户信息向本国税务机构进行申报,由本国税务机构将国内各个金融机构申报的账户信息进行汇总,并且上传至各缔约国税务机构共享的数据系统。目前中国以及绝大多数的离岸地低税地都参与了税务信息自动交换体系。

在CRS新政之下,大多数离岸信托作为消极金融机构(Passive NFE),其账户所在的银行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如下信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包括取得收益的自由裁量受益人)保护人的身份信息,账户余额和账户金额变动信息。

回到上文的案例,在CRS新政下X君(A国纳税具名)通过离岸信托取得了向B投资的收益,只要A国为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缔约国,那么该离岸信托的开户行会自动将信托利益相关人的身份信息信托账户的余额和金额变动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上信息将很可能被A国的税务机构取得,作为A国税务机关向X君征缴年度所得税的依据。

未来路在何方

利用不透明税收实体进行税务规避是灰色也好,非法也罢,就像一场大梦,现在是醒来的时刻;与之相对应的,以往那些过于激进的税务筹划也已经走到了尽头;但与之相对应的不是荒废和焦土,而是透明化与新生。

合规已成必然。CRS虽然是多国集团放出的一个大招,但它并不意味着终结,而恰恰是开始。在对各国税务居民的海外资产和资产持有结构有进一步了解后,各国将开始制定真正具有针对性的税务规范并采取相应的税收征收手段。在这个大背景之下,任何妄图钻漏洞规避税务信息申报的措施都需要格外的谨慎;那些妄图利用一个错误去掩盖另一个错误的行为将会在政策法规的逐渐收紧下被一步一步逼近死胡同,最终无路可退。

在合规的基础上,结合族(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跨国,跨地区,多重身份配置与结构安排。CRS新政下漏洞与取巧的空间虽然在逐渐减少,但合理筹划的空间依然存在。如何灵活的安排财产持有人的身份,中间架构的形式和注册经营地点以及族企业系统内的交易模式和风险内控,并使之与族(企业)的特点相契合,决定了CRS新政下跨国族(企业)能否实现其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离岸地会失去一些优势,但不会死去,而是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税收不透明在逐渐的消失,但离岸地灵活的法律和低税率依然存在,其在跨国族(企业)的权益结构构建中依然有重要的意义。从传统离岸地(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等等)积极参与CRS新政的行为中也可以看出他们正在为新角色和定位做好准备。

离岸族信托回归本真将是趋势。CRS新政将洗去离岸族身上那些暧昧的色彩,将财富族的目光重新拉回到离岸族信托所真正具有的功能和优势上来——严密的保护隔离功能灵活的权益结构安排健全的保护与救济措施以及合法的低税率。在将来,离岸族信托不会再与逃税发生任何关联,而是作为族(企业)权益结构设计的重要工具被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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