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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兆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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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系列之二 订亲、散亲
更新时间:2017-03-19


(一)认识篇


恋爱男男女女的相处之始,总得有个因,或是媒人介绍,或是自由恋爱。有的相识数天便订亲登记,有的相识十数年才有个订亲的仪式,但不管时间的长短,订亲之时,虽各地的风俗不尽相同,但大抵都是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和首饰,作为聘礼,使双方订下百年好合的婚约。


(二)相知篇


双方订亲后,有部分就开始了共同生活的经历,没同居的也有了更多的时间来相处,相互之间有了更多的沟通和交流的机会。此时,订亲初期你侬我侬,忒煞多情,然而,随着时间的推进,了解的增多,两个人之间渐渐出现了矛盾。于是,分手散亲又提到双方的日程。


(三)分手篇


男女双方订亲后分手,并不仅仅是两个人以后不联系不来往,其中分牵扯到的法律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

1)双方订亲后未同居未登记。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哪一方提出的解除婚约关系,收到彩礼的一方都应当返还彩礼,没有什么特殊情况。

(2)双方订亲后未登记但已经同居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这种情况下,如有一方悔婚,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确已同居生活,这种在返还彩礼时,可以少返还。

(3)双方订亲后登记了但未同居生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种情况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但未同居生活的证据在实践中不要搜集。

(4)双方订亲后登记并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是按照离婚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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