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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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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某集资诈骗犯罪一案成功辩护
更新时间:2016-12-27

201662日,李大贺律师受张某委托,担任了张某父亲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一案的辩护人。201663日上午,李大贺律师到承办该案的某公安局,向承办人递交了《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委托书》(附律师证复印件),随后,到在押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某。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案情,结合会见内容,李大贺律师对该案做了初步评估。在此基础上,针对属提出的焦点问题,李律师属回复了如下初步意见:

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法释【2010】18号”第五条规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同时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河南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对于涉案金额高,造成损失大,社会影响恶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非法集资案件中的主犯,即情节严重的涉案人员,一般应适用逮捕措施

又,河南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被逮捕后有明确退赃意愿能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能力兑付集资款,并积极退赃的,或者能够及时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并愿意协助追赃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但要做好保障诉讼的防范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张某某涉案数额,张某某目前尚不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积极退还借款的,也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是否可以通过和解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可以通过和解程序达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目的的案件只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范围内调整。而张文立涉嫌罪名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范围,不属于和解程序范围。

即,该案经侦查(公安审查起诉(检察院)直到审判(法院)。但是,是要审理,不一定被最终定罪判刑。

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关于将来最终的结果预期

三种可能:(一)十年以上有期限徒刑;(二)十年以下;(三)无罪。

根据以上情况,张某某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则再行取保,困难非常到不可能。但,根据目前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张某某被逮捕的可能性较大。即便如此,李大贺律师并不排除一切可以为张某某争取到更好结果的可能,并且此作出努力。

面对重重困难,李大贺律师不断往返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展开一轮轮交涉。终于,在审查批捕阶段终结前,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成果——争取到检察院的不予批捕的决定。

随即,张某某2016614日经取保候审,得以从看守所释放,回到中。

该集资诈骗案辩护取得上述成绩,归功于四个方面:

抓住了批捕前的最佳辩护“黄金期”;

李大贺律师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辩护的扎实功底和独到经验;

公安机关检察院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

律师公安机关检察院的积极充分和有效协商。

但,上述成功只是阶段性暂时性的,更为复杂艰难的辩护还在继续······律师将一如既往,坚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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