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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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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应根据受害人情况确定
更新时间:2016-12-13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应根据受害人情况确定

【案情】:李某于2011年离开农村老家进城务工,2015112在其经常居住地因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李某于2012年在其工作的城市结婚并定居,于2013年生育一子,其父母已年满60周岁,生活在农村老家,无其他子女。

【分歧】:对于受害人李某被扶养人(其子和父母)生活费的损失应按何标准计算,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根据受害人基本情况确定。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确定。前者应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的计算标准,后者,其子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其父母生活在农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额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手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系受害人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当然应按受害人的基本情况确定计算所适用的标准。根据《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护额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从以上答复可以看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也是结合受害人的基本情况,确定所适用的计算标准。根据《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据前款原则确定,从该条款也可以看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也是按照受害人的请本情况确定计算标准。

其次,如按照被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确定的计算方法,如受害人与被扶养人的居住生活地一致,即均在城镇居住生活或均在农村居住生活,在计算时采用的标准一致,不会出现问题。但如果存在本案中的情形,受害人居住生活在城镇,被扶养人既有与受害人同在城镇居住生活,也有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情形,在计算时,如对上述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采用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在适用“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的规定时,将无所适从。如果分别按照不同的标准计算,在最后计算年赔偿总额时,将按照同标准确定?是否超出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标准,会产生矛盾。

再次,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是受害人对其负有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所支出的费用。此项费用的来源应是受害人的收入,是对受害人的赔偿而非对被扶养人的补偿,故应按受害人的情形确定赔偿所适用的标准。

综上,笔者认为,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按照受害人的情形确定所使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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