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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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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未投保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更新时间:2016-12-13

多车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未投保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案件要旨】: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按照判决赔偿后,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评析意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如何赔偿,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与未投保车辆的责任如何分配问题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1、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部分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

赔偿顺序。

多车事故情形下,无论多个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形态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都应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由各肇事车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往往赔偿能力不足,《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符合我国交强险填补受害人损失这一功能定位。

2、已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追偿。

首先,“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是指已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赔付的数额超出了其在所有机动车都投保交强险情形下所应赔付的数额,即并非只要有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已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就一定有追偿权。其次,计算追偿权数额的基本原则是:分别计算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时各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和所有机动车都已投保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两者之差就是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数额。

最后,实践中会产生保险公司对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行使的追偿权与该公司对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的保险赔偿义务相抵消的情形。

3、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在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中,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马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是原告长安公司聊城支公司并没有向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马某追偿,原因在于即便三轮摩托车投有交强险,其也不能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张某的损失,因为张某系三轮摩托车上乘客,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不包括本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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