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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6-11-29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AA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本人,查阅了案件材料,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基于防卫目的而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性节不严重,且被告人自己被受害人所砍,多处受伤,自己也是受害人。被告人如实详细交待案情,交待细节没有趋利避害,避重就轻。从案件材料可知,受害人是一名年青粗壮的男性,在臆测被告人及当时同住女子为性工作的前提下,深夜上门滋扰,企图拉受害人同住女子外出开房,被拒绝后仍不肯离开。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以言语劝其离开,并推其出门,合情合理。受害人因此与被告人发生争吵,并先动手殴打被告人,还拿菜刀冲被告人挥舞、以示威胁,被朋友拉开后又折回,将被告人推倒在地。正是因为受害人深夜出于不法目的到涉世未深的年轻女性住处滋扰,殴打、挥菜刀威胁被告人,被拉劝后仍不肯走,又折回将被告人打倒地等一系列过错行为,使被告人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以暴力方式自卫,导致本案发生,被告人行为性质应认为出于正当防卫而超过必要限度而导致犯罪,依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仅砍受害人两刀,之后,受害人抢过刀砍被告人多刀,被告人头面部多处受伤,右手拇指被砍断,伤情严重。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由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杨AA明知有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从医院出院主动联系警方,如实详细交待犯罪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被告人之前没有前科,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是因为受害人的重大过错行为,因防卫不当而导致犯罪,其本人也是受害人,且符合自首构成条件;被告人年轻涉世未深,认罪态度好,无犯罪纪录,希望法庭能以教育主、惩罚为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减轻量刑或免除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曼

2016 1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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