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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陆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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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认定“索贿”
更新时间:2016-10-13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办理行、受贿案时,存在一些情况让侦查人员很难认定索贿,如,行贿人供述是受贿人索要,受贿人供述是行贿人主动提供,此时,如果行贿人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就不构成犯罪。这些特殊情形给侦查人员查办贿赂案件制造了较大的麻烦。正确认定索贿情节,对于行贿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受贿人是否构成“索取型”受贿罪,具有重大意义。

一、“索取型”行、受贿罪的定性与量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

参照刑法第389条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宜认定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注意:

(一)索取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索取型“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同样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索贿从重处罚的量刑标准。第一种观点认为,要以量刑格为准。例如,以受贿罪为例,法定基准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基准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1年。索贿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如,一个人受贿30万,他的基准刑定为三年六个月,如果他有索贿的情节,因为基准刑在5年以下,他可能判四年或四年半。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认定受贿人构成索贿,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30%的刑罚量(参照侵犯财产罪案件从重处罚的普通情节,如诈骗罪中,诈骗抢险、防汛特定物的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的比例),如果受贿人所有收受的贿赂均为索贿所得,那么应按照+30%的比例调整;如被告人在受贿犯罪中有部分属于索贿部分属于普通受贿,那么比例按照30%以下,参照索贿部分和普通受贿部分所占的比例,确定一个从重幅度,以增加刑罚量。例如:被告人受贿30万,他的基准刑定为三年六个月,他有15万是索贿,有15万是普通受贿,那他就按15%的比例从重处罚,增加6个月,判处4年。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如果是按一种观点,受贿人受贿5万元,基准刑确定为5个月,其索贿情节从重处罚则直接加6个月,那么从重的情节比主刑还要重,这明显不具备量刑规范化的科学性。

(三)索贿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职权勒索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对职务的利用与他人是否请托谋利。敲诈勒索罪不需要谋利这个环节的,直接利用职权相威胁,逼取他人财物,财物的取得与谋利没有关系。

二、各种类型“索贿”受贿案件

案例一:

有限公司董事长劳某约时任区长的李,到咖啡厅喝茶。席间,劳某直截了当地说:“李,我听说有个职工住房项目,看能不能给我做?”“是有个住宅小区项目,可以考虑给你,不过……”李欲言又止。“请李放心,您的关照费按工程款总额2%给。”劳某马上会意道。后面劳某送了20万美元给李某。几天后,劳某得到了小区项目的承建权。通过暗示的方式索要好处费构成索贿。后来一有风吹草动,他会马上退回收受的好处费。待风平浪静后,又会把赃款要回来。

本案中,李通过暗示的方式向对方索要财物,对方按照其要求提供财物,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即已构成“索取型”受贿罪。因担心东窗事发退还赃款并不影响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以“索取型”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在收受何某某的5万元、吴某某的7万元和王铁某的6万元时,黄均是以借款为名或者手头紧需要钱为由主动向何某某、吴某某、王铁某要钱此行为符合索贿的构成要件。

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理由往往比较正当、合理,对归还的日期、方式、利息等有一定约定,借款后借款方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等;而以借为名的索要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表现形式,但是往往并没有约定归还的日期、利息等,约定了最后也没有实现,其实双方都明白只是以借的名义给予财物,实质上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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