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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跨国盗刷18万谁负责
更新时间:2016-08-26

明明本人和银行卡都在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的中,可卡内的18万存款却被转走,消费转账还都在韩国完成,这让卡主邢某惊诧不已。经向银行卡开户银行索赔未果后,邢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储户银行卡被盗刷而引发与银行间的纠纷案,法院一审判令银行全额赔偿邢某银行卡被盗刷的资金损失。

今年3月11日,邢某正在中休息,突然接到一条手机短信,短信内容是某银行系统发来的消费通知,告知他有一笔金额160817.44元人民币被划走。仅过不到10分钟,邢某再次收到该系统发来的消费通知短信,银行卡再次被划走26113.44元。邢某确实有一张该银行的储蓄卡,可这张卡明明就在自己身边,一头雾水的他赶忙到开户行进行核实。经工作人员核实,邢某卡内存款人民币186930.88元分两笔被盗刷属实。

邢某随即要求银行立即冻结自己账号中的剩余存款,并停止支付已被盗刷的款项。随后,银行以挂失的方式冻结了储蓄卡内的剩余存款,但由于两笔盗刷行为均发生在韩国,银行表示无法停止支付已经划走的款项,只能为邢某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储蓄卡收回。

事后,邢某选择报警,并要求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存款18万余元,但一直未果。银行方面认为,邢某既然已经报案,就应等待刑事侦查结果出来之后,方可作为划清责任的关键性证明。索赔无果后,邢某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

邢某诉称,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支付取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银行应保障其发放的借记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借记卡的识别技术。银行在发行借记卡后,即应对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银行方面在庭审时辩称,尽管邢某的储蓄卡被盗刷情况属实,但经过核查,这两笔款项是经网络POS机盗刷的,不需要实体卡片,只需要验证码。而现在的手机卡可以被复制,手机验证码可以被拦截,这样犯罪分子就可以盗取储户银行卡内款项,银行是没有赔偿责任的。况且,邢某自称在中休息,但人卡是否未分离,银行方面并不清楚。

唐山市曹妃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作为发卡行,对其发放的借记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被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10日内全额赔偿邢某借记卡资金损失18万余元;逾期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警方是否结案不免除银行义务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邢某的借记卡在境外被他人盗刷,卡中的18万余元通过网络POS机刷卡并输入密码转入了韩国BC卡账户,而事发时,通过邢某前往银行的时间分析,显然邢某本人及其借记卡在盗刷发生时不可能在韩国,可推定银行卡就在邢某中。针对银行提出的两笔款项系经网络POS机盗刷,不需实体卡片,犯罪分子就可盗取款项,故其没有赔偿责任的主张,因银行方未举证证明涉案结算交易系邢某持卡或泄密所致,法院未予采信。

同时,银行提出应待刑事侦查有了结果再据此厘清双方具体过错和责任,方能依法处理,也就是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对此,法院认为,警方的结案结果并不能免除银行所应尽到的储蓄存款合同义务,那就是保障储户的银行卡内资金安全。“先刑后民”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时,方可适用。虽本案所涉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但本案属于储蓄存款合同民事纠纷,不必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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