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高靖靖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9年 主办律师
87
好评人数
394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虚假合同的效力问题
更新时间:2016-08-12

甲方在上海有一套房产,房产证上有甲方与其子丙两人的名字,两人为按份共有,各享有50%的房屋产权。甲方与乙方的父亲素有交情,为乙方能够在上海落户上学,2010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因甲乙丙三方均知此次房屋买卖是为乙方落户而签订,并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因此乙方并未实际付款,甲方就将其所占有的50%的房屋产权转让给了乙方,并协助乙方过了户。2012年,乙方书写了一份声明:表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给其落户上学,自己也并没有付款给甲方,房屋的产权人仍为甲、丙。后乙方学业完成,甲方一直要求乙方协助其办理过户,归还房屋,但乙方不再配合。

以上是案例的基本介绍,看完之后,我认为,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后当恢复原状,变更物权登记。具体的理由如下:

1、乙方2010年的声明真实有效,以上声明可证明甲乙双方并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上房屋买卖合同不具备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因此,其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非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6条、第58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甲方与乙方无任何亲属或赠与关系,在乙方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就将其大宗房屋过户给乙方,显然不符合常理。结合2010年乙方发出的声明可知,合同无效,乙方无法律上的原因,恶意侵占甲方房屋所有权,不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显然构成不当得利。甲方善意的帮助过户行为反而助长了乙方恶意侵占的行为,这对于善意的民事主体而言显失公平。

3、从实际情况来看,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虽经过户成了房屋的产权人,但其从未在标的房屋里面居住过,甲、丙仍保持着房屋转让之前的居住状态,这再次印证了甲乙双方签订的是虚假合同的事实。退一步讲,如果乙方坚持认为买卖合同真实有效,那么,甲方已履行其协助过户的义务,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房屋款项,并对其已经支付过房款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甲乙双方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乙方作为房屋产权人的法律基础已经不再存在,其应当依法协助甲方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将产权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PS:实际生活中,人们极易感情用事,可能会作出一些无对价或较少对价的法律行为,建议能够留存相关证据,一旦发生争议,以便于维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