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谈离婚案件代理
妥善处理好离婚纠纷也是一种善行
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刘旭波律师
28年前,我从杭州大学法律系毕业,当年考取了律师资格前,就选择了做律师。之后,我从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调到青田县律师事务所,开始办理各类案件,其中也有离婚案件。青田县律师事务所在恢复律师制度后,开始自1981年起代理案件,至1989年止(9年期间),共代理的离婚案件只有24件,只占案件总数的4%。之后,离婚案件逐年增多,所占比例也在增大,有时能占到代理案件数的40%。
在这28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刘律师办理了约2400多个案件,其中办理的离婚案件(多数为华侨离婚案件)约有800个。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刘律师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刘律师的代理也得到了法官的充分肯定。法官曾称:“刘律师的产品为免检产品”,“刘律师整理的材料齐全清晰”等等。
近日,刘律师配合法官积极做好一个涉侨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最终以调解离婚的方式结案。我的一个好友却对我讲:“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呀!”我也想起了我的岳母曾对我要求:“你以后离婚案件不要代理了。”
当然,刘律师不会不接离婚案件的,因为对我来讲,这是很重要的、又是得心应手的业务;离婚当事人也需要有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现在需要思考的是,代理离婚案件,是善行,还是恶行。刘律师相信因果报应,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善行,那当然要为之,否则就不可为。
刘律师认为,分析问题要一分为二,要辩证地讲。任何行为都无法简单地以善或恶来定性。凡事都有两方面,善和恶始终相依相存。代理行为是善行还是恶行,这完全取决于代理人的执业修养和道德修养。在善念主导下,以高超的执业技能,依法维护离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双方的感情冲突,化解了双方的对立状态,是有助于社会安定的。虽然该婚姻家庭分裂,会对子女有伤害,但是这种伤害的根源不在于离婚案件,而在于其父母感情破裂。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肯定不能以赚钱为主导,要基于最基本的善念,在充分了解事实,分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程度后,来决定是否需要代理。对于确有挽回余地的婚姻,还是应当进行劝和;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有离婚必要的案件,就没有任何理由不接受委托了。
在代理过程中,要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为委托人考虑,选择最经济方式,合理地提出诉讼请求。千万要避免为收取委托人大额代理费,而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一些根本不可能或者暂时无法处理的、无理或不必要的诉讼请求。
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离婚案件,当然也接触到内容丰富多彩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此没必要多讲,因为大家都懂的。刘律师充分地感受到,在夫妻感情破裂的状况下,离婚当事人对离婚结果是多么地期待,他(她)们多想早一点摆脱名存实亡的婚姻。给我留下印象特别深刻的有一个在国外的委托人,在得知已经离婚之后,在QQ留言下打上了“上百个哈字”,来表达自己当时的喜悦之情。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当然婚姻不仅仅涉及到婚姻当事人双方,还会与其他很多的人和事相关联。社会稳定也需要家庭的相对稳定。因此,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即使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了,那么要单方起诉而达到离婚目的,也是需要一定的过程和相应时间。
附:诉讼文书《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的样本(附后)。
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XXX,护照号码GXXX,男/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田县XXX镇(乡),经商/务工,现住XXX(国外具体完整地址)。
被告:XXX,护照号码XXX,男/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XXX(哪个国家),地址不清。被告国内联系人:XXX(被告父亲或者母亲,或者兄弟姐妹),住青田县XXX,联系电话:XXX。
请求事项:1、准许原、被告离婚。
2、儿子(或者女儿)X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XX负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按实际的写)。XXXX年X月,双方举行婚礼结为夫妻(如果没有的就不写)。XXXX年X月X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XXXX年X月X日生育了儿子或者女儿XXX(现在XXX生活,跟随XXX生活)。XXXX年X月,原告出国到了XXX。XXXX年X月,被告出国到了XXX。
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具体写一下,你们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何时因何原因分居生活等)。
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许原、被告离婚,同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
为了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签字):
201 年 月 日
离婚意见书(样本)
因我在国外生活,难以回国参加我与XXX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所以在特别授权给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出具如下的书面意见:
1、我与XXX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坚决要求离婚。
2、儿子(或者女儿)X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XX负担。
3、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
4、其他意见由代理人代为表达。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具意见人(XXX签字):
2201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样本)
委托人:XXX,护照号码GXXX,男/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XXX。
受委托人:刘旭波,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委托刘旭波在我与XXX离婚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代收诉讼法律文书。代为结退诉讼费用。有权转委托。
特别授权如下: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止。
委托人(XXX签字):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