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目的是指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最终所期望得到的东西或者达到的状态。
不可抗力是指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2)战争,(3)政府行为,(4)社会异常事件罢工骚乱等。
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照合同的个案进行判断,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
【实务延伸】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应当互相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履行情况。在第二种情形下,应当注意收集确切的证据,证实对方不履行主要债务,避免己方陷入违约解除的情况。在行使法定解除权利时,最好使用书面通知,证实通知内容。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务必清楚准确地保留对方的通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