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
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42.35元/年(注:用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青海省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7933.41元/年(注:用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青海省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00.65元/年(注:用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青海省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8566.49元/年(注:用于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青海省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述数据来源于2015年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编辑:卢 全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