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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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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在中国诉讼离婚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6-04-21

对于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是否可以在中国离婚,首先一个原则就是无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单方面要求离婚,均无法通过在中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方式处理,均要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其次,关于诉讼离婚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由于属地管辖原则是中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主要依据,故而在上海等涉外离婚诉讼较多的城市,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受理依据属地管辖权产生的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如果外国人能证明他/她的经常居住地在我国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其提出的离婚诉讼。在此前提下:

一、具体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一般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的,如果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

1、如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且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或双方经常居住地都在中国领域内,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具体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

2、如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但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中国领域内,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具体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在此情形下,还有特殊,看被告是否应诉答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如果居住于国外的被告一方对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视为承认我国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2)但如果居住于国外的被告一方提出异议,或不应诉答辩,且原婚姻缔结地不在国内,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对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判决。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需提供该国法院以此为由不予受理的证明文件)。

3、关于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该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此,外国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国内的某地一般可以尝试以如下的方式来证明(具体看法院是否认可)——

1)可以提交其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在国内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

2)如果外国人在我国取得就业许可就业的,且就业已超过一年的,可以提交签证、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这样就可以证明其在我国境内已连续居住满一年,其经常居住地在国内。

3)如果外国人在我国留学或进修的,且留学或进修已满一年的,可以提交签证以及其在我国留学或进修已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二、此类案件审理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只要我国法院依其管辖权受理了双方都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则是否判决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均适用我国法律(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判定),唯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才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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