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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红权律师
广东-韶关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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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工伤,赔偿因何不同
更新时间:2005-12-07

案例一:业务员张某与司机李某同为某公司职工,2005年3月2日,公司指派司机李某驾车与张某共同执行公司事务。 李某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七级伤残,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张某属工伤。   案例二:孙某为某公司职工,2004年9月20日晚,孙某在下班回家途中,被赵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伤,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不负责任.后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孙某属工伤。 问题: 1这两个案例有什么相同和不同之处呢? 这两案的相同之处是张某和孙某都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并被认定为工伤.不同之处在于造成张某损害的第三人是其本公司的同事.而造成孙某损害的第三人并不是孙某所在的公司职工. 2张某和孙某能获得相同的赔偿吗? 张某和孙某的赔偿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的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引起工伤的“第三人”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以外的人,如果工伤事故是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职工引起的,那么工伤职工就不能再向引起工伤事故的职工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该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只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案例一中张某按照法律规定只能得到工伤赔偿,而案例二中的孙某可以同时获得赵某的民事赔偿和本公司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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