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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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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责任界定
更新时间:2016-04-13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这对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车主来说具有何种意义呢?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对车主而言,可谓称之为“福音书”。在该法实施以前,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院一般从公平原则出发,采用“运行+利益”的责任承担原则进行裁判。该原则的含义是,由运行人(即车辆使用人)和受益人(如有偿借用的出借人、收取租金的车辆出租人等)承担责任。因此,车辆所有人往往难辞“其咎”,而被确定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侵权人一方。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四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条规定的含义是明确的,即从2010年 7月1日起,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才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新法实施前所推行的“只要机动车所有人享有利益了,就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责任承担原则。

那么,如何理解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呢?笔者认为,所谓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机动车所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机动车使用人有不适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而租赁或借用其机动车(如将车借给或出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已醉酒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等);另一方面,指机动车所有人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机动车有不适宜行使的情形而租赁或借用机动车(如车辆有故障、车辆无有效行驶证等等)。

另外,应当说明的是,本法并没有将车主雇请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规定为由驾驶员来承担。一则,若作出此规定,会与有关司法解释相冲突;二者,也会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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