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木煜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60
好评人数
198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如何合理调岗
更新时间:2016-04-05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劳动者岗位调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就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了约定;2、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是否可以由用人单位进行变更;3、劳动合同中无岗位内容的约定;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合同。这四种情形之下,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调整或者变更其岗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进行合理判断?下面就现实审判中如何判断作粗浅分析,一般调整工作岗位的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前提;

2、协商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合理原则。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单方变更,但这种单方变更必须具有合理性。然而哪些变动具有合理性,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对其员工进行调岗要有合理性,特别是调岗的同时又降低员工薪酬的,不能滥用自己的用工自主权。为了便于企业证明其调岗合理性,建议企业可以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有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企业按合理的程序进行调岗调薪,在应对员工提起的仲裁或诉讼时,就可以举证证明其调岗合理性。现就合理性问题作如下分析:

1、个人能力因素。职工在试用期间调整岗位的是企业对劳动者考核后的正确使用,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行使,法律不应基于过分关注。但在试用期满后的劳动合同履行中,企业对劳动者个人能力综合考核后的岗位变动,就存在一个合理性的问题,一般应当结合考核,在与职工原来的岗位相同或者相近的岗位之间予以调整,或者将生产一线的劳动者调整至行政管理部门等等,这些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否则有违常理也不符合规则,极有可能得不到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的认可。

2、岗位变化因素(企业客观上的原因、金融风暴、裁员)。企业由于客观原因发生变化,对劳动者岗位进行变动也属于常情。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另外,法律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使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没有对调岗调薪作出约定,企业仍然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均规定在企业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裁员或者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只有出现如下情况,企业可单方或者协商变动劳动者的岗位:(1)企业产成品大量积压,资金难以回笼,需要压缩生产或者撤销部分车间或者管理部门的;(2)金融危机造成企业资金紧缺,开工严重不足,为相应政府政策在不裁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职员的岗位的;(3)企业为了发展需要扩大规模产品生产线或者缩减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生产线的;(4)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者重组,导致岗位发生变化而必须变更岗位的;(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出现国家计划任务,用人单位临时安排非岗位人员集中辅助或者直接参与生产;(6)劳动者因为身体因素或者主动要求调离岗位。除了以上情况外,应当慎重,对此只能作限缩解释。

3、区域因素。考虑区域因素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劳动者的家庭状况,是否需要有老年人需要赡养照顾、有小孩需要照看以及配偶是否有残疾不方便等等,因为在调整劳动者岗位时不能不了解劳动者个人与家庭状况的因素,否则就有不合理之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自愿接受异地调整岗位,当然需要服从自愿原则,如果劳动者不自愿而且家庭确实离不开该劳动者的,就不应当进行调整。

4、待遇因素。在调整劳动者岗位时,一般不须减低福利待遇或者减少劳动报酬,如果需要降低报酬或者减少福利待遇,一是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一是需具有合理的理由,比如劳动者个人的要求、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不能适应员岗位需要、劳动者经长期考核不能胜任岗位需要等客观情况。只有在调高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着可能会综合确认其岗位调整的合理性,在维持或者降低待遇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而无效;

5、职务因素。职工升职,对职工来说是极大好事,这预示着责任的重大和待遇的优厚,一般情况下,只要存在职务升职,司法者一般会认为其合理性较大;如果降职,这又涉及到劳动者违法违纪问题,如果存在劳动者违法违纪的法定情形,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理而降低其岗位,这本身就是一整合法性的问题,而不存在合理性的问题;

6、企业岗位要求因素(规章制度、考核奖惩)。随着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原生产岗位上的职工需要进行相应培训,同时企业为了促进生产,依据企业有效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考试考核从而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经过考试考核或者培训仍不能适应员岗位需要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调整,应当说是合理的。所以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对劳动者培训、考试、考核中,劳动者不合格,用人单位调整其岗位应认为是合理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