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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证的赠与协议也可依法撤销
更新时间:2016-04-04


张先生与刘女士膝下无子女,两人名下有2居室房屋一套。刘女士去世后,张先生因年事已高,无人照顾,便与侄子张某商议,由张某对自己履行赡养、照顾的义务,自己将名下的房屋赠与张某,同时约定自己有生之年可以行使对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20134月,张先生与侄子张某共同到公证处,按上述约定,签订了赠与协议,协议还约定了房产过户事宜。20136月,依据赠与协议,张先生配合张某将房屋过户到了张某名下。房屋过户后,张某强行要求张先生搬出该房屋,搬至张某另行指定的房屋居住,腾出该房屋由张某出租。张先生不同意,拒绝搬出该房屋。此后,张某不再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20139月,张先生要求收回赠与的房屋,侄子张某拒绝,并对其避而不见。 张先生向律师进行求助,询问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屋。

本案系因赠与合同的撤销而引发的争议。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只要权利转移就不可撤销,除非出现了法定的可撤销事由。法定事由都有哪几种情形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出现以上法定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完成交付,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本案中,虽然赠与的房产已过户至张某名下,但房屋过户后,张某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赠与的附加义务,既不履行赡养义务,也不让张先生行使有生之年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另外,《合同法》第192条第四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因此,张先生可以依法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侄子张某之间的赠与协议,并要求张某返还房屋,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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