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想承担债务,因此就会涉及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划分;有的夫妻认为只要离婚时约定所有债务均由一方承担,就可以减轻另一方的责任;有的夫妻在离婚时极力主张个人债务为共同债务等等。下面为您阐述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二、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或妻之间离婚时,一方主张为夫妻共同债的,由主张方举证共同债务用于了共同生活或生产,其需要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来源、去向等等。
2、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倒置,债务人即夫或妻一方需要举证证明此债务非共同债务,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情况:
(1)一般情况推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2)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证明不是共同债务:
A、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所得的财产已经约定为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B、证明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明确与债权人约定此为个人债务。
综上可知:实践中,夫妻之间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主张方负举证责任。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倒置,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均由夫或妻的一方来举证债务非共同债务,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两种举证方式,除此之外,一般情况法院会推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