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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韬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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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某某诉某某礼品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02-05

【基本案情】

20071010日,原、被告签订《礼品城商铺代()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本区某某镇某某路XXX号某某市国际礼品城CXXXXXXXX层商铺;租赁期间为自200811日起至201312XX日止;租赁期满,该房屋由原告收回,被告应如期返还。双方需要继续代()租该房屋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继续代()租的书面要求,在房租价格同等的前提下,原告根据集体意见应同意被告具有优先继续签订代()租赁合同的权利。年租金依次为15,000元、20,000元、XX,000元、40,000元、45,000元和50,000元;每年度租金分两次支付,即逢当年的3XX日和9XX日各支付50%,延误支付超过十天的,还应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租金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原告的租金收入由其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税。合同第六条关于房屋返还的约定为被告返还该房屋时应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该合同另对其他事宜作出约定。

同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礼品城联建房结转销售(办证)协议书》,约定原、被告由此前的联建关系转为合法销售办证关系。由被告代理报税务部门开具分户完税发票;被告凭原告发票、本协议书、礼品城商铺统一代()租赁合同及市场物业统一管理服务协议书,报某某镇人民政府向某某区房土局请示办理分户独立产权证,并将上述协议报某某镇人民政府市场主管单位备案。另外,该协议书亦约定,原告可委托被告统一对联建房商铺装修,该间装修费用按20,000元一次性包干、原告同意将联建房商铺委托被告聘请的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委托统一代()租,装修费用从前两年租金中扣除等事宜。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确认:上述装修费20,000元,已在2013926日进行的租金及新增设施费用结算中抵扣了租金。

审理中,被告称代()租合同的租期确实于201312XX日届满,但此前被告曾向原告书面发函,要求继续代租系争房屋,原告收函后未表示反对,应视为原告同意被告继续代租。对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来源于被告、落款时间为201311XX日的《关于办证、租金结算及后续招商、经营的告知函》,并称被告在该函中确实表达了代租之意,但该代租与之前的代()租并非一致,而是只代租、不包租,原告在收到该告知函后,并未向被告作出过同意代租的意思表示。

审理中,被告提交一份2013926日由原告(承诺方)、被告(承保方)及案外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人民政府转桥贸易城管理办公室(监管方)共同签署的《承诺书》,载明:“……。乙方理解市场规划建筑不宜过细分割的规定,现乙方郑重承诺按原验收的规划建筑不作分隔办理分户产权证(一证分为二证),在领证后,保证只作为独立物业所有权持有、不作为独立经营依据,坚决执行市场‘四个统一’经营管理协议【见联建结转(办证)协议书】约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并承诺今后如遇市场经营变化各联建户要按分户产权证登记范围进行隔断的,隔断由各业主(乙方)自负解决。”对此,原告称,其确实在承诺书上签了字,但承诺书的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是在被告强迫如不签字、就不办理产证的情况下签订的。

另查明:20144月,原告以被告欠付租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1312XX日的租金及滞纳金,

【争议焦点】

1. 《礼品城商铺代()租赁合同》与《礼品城联建房结转销售(办证)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某市松江礼品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某某市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路XXXXXXXXX室、XXX室、XXX室房屋返还原告茅某某

二、驳回原告茅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无论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礼品城商铺代()租赁合同》,还是《礼品城联建房结转销售(办证)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但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前者在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后者在两者之间缔结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中,原告明确表示其诉讼请求均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所提,则不属于该租赁合同项下的争议不宜在本案中作出处理。而原告所提的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的问题,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争议,与本案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有争议双方可另行解决。

关于原告所提返还系争房屋的问题,因代()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确已届满,被告既无证据证明双方对续租问题达成了合意,又无其他继续占有使用系争房屋的正当理由,理应由其将租赁物返还原告,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所提对系争房屋进行隔断的问题,鉴于双方所签《承诺书》上对该问题已有明确约定,系由业主方自负解决,故原告要求被告进行物理隔断的诉请于此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虽提出该《承诺书》系在被告强迫下签订的反驳意见,但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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