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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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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02-03

【基本案情】

201188日,原告(承租方,乙方)与被告(出租方,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某某处,租用面积为89平方米。该房屋的租赁期自201191日至2013831日。第一个租金计收年度的月保底租金为35,155元,第二个租金计收年度的月保底租金为37,825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或房屋交付时(以日期在先者为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134,835元。该房屋的每月物业管理费为7,120元。乙方应承担甲方委托律师起草本合同并依法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而产生的律师费3,726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或之前将此费用支付给甲方。乙方应于交付日或之前向甲方和/或管理公司支付装修押金。装修押金的金额为42,275元。装修押金于该房屋之二次装修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60日内无息退还。合同附件“物业收费一览表”载明,公用事业保证金,非餐饮类用户,人民币40/平方米/(租用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租户需在进场开工前支付2个月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租金、物业费及各类保证金,并进场经营至2013121日。因被告未退还装修保证金、公用事业保证金、律师见证费及多付的租金。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又查明,20122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免租)》,载明:乙方自2011122日起至20111231(以下简称“该期间”)可以暂缓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并且,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履行了本协议第二至四条和没有违反《租赁合同》任何约定的,则甲方将免除该期间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即40,911.29元。2012328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将租赁期变更为自2011122日起至2013121日止。

【争议焦点】

12013121日的租金及物业费是否应当支付?

2201310月到2013121日的电费如何计算?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装修保证金42,275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2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公用事业保证金2,609.61(已扣除原告各项应付费用)

三、被告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20121129日多付的房租1,642.91元;

四、被告某某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某某鞋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86.13元;

五、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履行至期满,自然终止。原告亦搬离了租赁房屋,将房屋交还给被告,被告理应将装修保证金、公用事业保证金返还给原告。

对于原告欠付的费用:12013121日的租金及物业费是否应当支付?双方的租赁期限自2011122日起至2013121日,其中2011122日至20111231日为免租期,原告自201211日起按自然月向被告支付租金,故原告支付的租金应截至20131130日。而原告经营至2013121日,理应向被告支付2013121日的租金及物业费1,449.84元。2201310月到2013121日的电费如何计算?201310月、11月的电表读数均有原告方的签字确认,该费用应由原告按实向被告支付。20131129日至2013121日的电费,因双方在交接房屋时未对电表读数进行确认,201312月的抄表数也无原告方的签字,故对于电费数额难以认定。现原告自愿按照历月电费均数即每日40元向被告支付,予以照准。201310月到2013121日的电费总计3,060.55元。

对于律师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原告应承担被告委托律师起草本合同并依法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而产生的律师费3,726元,原告应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或之前将费用支付给被告。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支付,并由被告向原告开具了发票,被告亦未提出过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自认租赁保证金剩余86.13元,20121129日原告支付的租金2,583.87元剩余1,642.91元,同意返还给原告,予以准许。

对于欠付费用的利息,装修押金合同约定应于该房屋之二次装修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后60日内无息退还,双方均未提供二次装修验收记录,原告交还房屋时被告亦未对二次装修提出异议,故被告至迟应于原告交还房屋后60日内将该费用返还给原告,被告逾期未返还理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公用事业保证金合同未约定返还时间,且原告仍有欠付的电费需抵扣,故原告主张该笔费用的利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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