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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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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5-12-13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本案被告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无异议,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对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一)本案被告人及家属已向被害人支付全部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本案被告人平时行为表现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本案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

案发后,本案被告人也表现出极大的惭愧和内疚,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并不深,容易改造。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

李中学 律师

2015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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