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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根松律师
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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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谈挂靠车辆诉讼主体的确认和法律后果的承担
更新时间:2015-11-16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交通运输业发展迅速,随之经营模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挂靠就是典型的例子。由于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这一行为进行规范,给人民法院在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对诉讼主体的确定及损害后果责任的承担带来了困难,各地法院的做法五花八门,一定程度的损害了司法权威。笔者欲通过一案例,就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法律后果责任的承担谈点肤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引起法官的高度重视,争取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做法。

2013年11月,陈某自己出资购买一辆奥托牌小型客车进行出租营运,为了便于经营,便与一家汽车运输公司(下称公司)签订关于该车的挂靠合同,约定陈某的车辆纳入公司的经营车辆范围,以公司的名义经营,每月向公司缴纳管理费、税费、保险等各项费用共计1800.00元,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王某自己负责。

2015年3月17日晚上,陈某驾驶该车从羊角返回县城途经砂岩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翻于岩下,导致两乘客当场死亡。经交警调查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未能达成协议,受害方便向法院起诉请求陈某和公司共同赔偿。公司认为,他们与陈某签订挂靠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交通事故责任由陈某承担,那么他们不应承担该案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就被诉主体的确认和损害赔偿后果的承担,存在两种分歧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诉主体和责任承担,按公司是否收取管理费来确定。若公司未收取管理费,则其既不是车辆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自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公司收取了管理费,则可以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因为收取管理费,应当在所收取的费额限度内承担限额赔偿责任。二是公司因为收取了管理费,若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够时,由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因为公司收取了管理费,就获得了经济利益,就是该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理应对挂靠车辆发生事故的损害赔偿与车辆实际持有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公司是否收取管理费,公司均应作为本案被告并承担本案相应的责任,不必将车辆挂靠人陈某列为本案被告,更不应承担本案任何责任。笔者是持此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从经营主体来看,陈某购车后,虽是车辆所有权人,但由于其未办理经营许可方面的有关证照,因此其没有经营主体资格,当其挂靠将车辆纳入公司经营范围后,其个人就不再拥有该车在经营方面的的支配权。而公司是依法登记的具有运输资格的经营企业,是合法的经营主体,当陈某的车辆挂靠公司后,公司对于该车在经营方面就拥有了支配权,该车的营运就要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二,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凡机动车均由公安机关管理其车籍、安全及其相关事务,由交通行政部门管理其在公路行驶方面的事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方面的事务进行管理等。陈某所购的这辆车所有的行驶和经营证照都是公司的,这些行政部门对车辆在各方面的管理只能针对公司,而不针对陈某个人。

三,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陈某与公司所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是相对人之间的协议,仅对公司和陈某产生约束力,对其他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这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该车挂靠公司后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死亡,是公司的运营车辆因交通事故对他人所构成的侵权,这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如果将公司和陈某均列为被告在本案中审理,这就是将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案件进行了合并,与现行的法律是相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由此可见,诉讼合并是有条件和范围限制的,而本案所涉及的挂靠协议纠纷诉讼标的是挂靠后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的责任分配,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赔偿额和赔偿范围等,它们的诉讼标的显然不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因此此案的诉讼标的不属于合并范围,故该案不符合合并条件。

四,从诉讼难度说,审判人员就一案一个法律关系来审理比较容易、简单且快捷,审判效率较高。如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赔偿案,按责任分配判公司赔偿合法、合理和快捷;而本案中的车辆挂靠协议案,是当公司对外承担了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后,依照挂靠协议的约定,判由陈某承担其应负的责任,也合法、合理和快捷。但是,如果将车辆挂靠和损害赔偿案合并审理,则相对较复杂,如有些事故发生后,车辆挂靠人担心责任大而难以找寻,致使案件采用公告送达,拖延审限,使受害人的损失迟迟得不到补偿,又如有些挂靠人是当地的,但运输公司在外地,可能又涉及到管辖、委托送达等问题,都有可能拖延审限,难以提高审判效率。

五,从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看,公司的赔偿能力当然大于陈某,受害人应获得的赔偿款项能够得到兑现。公司因为向陈某收取保险费后向保险公司交纳,那么在该保险合同中公司是受益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依合同能够获取一笔保险金;公司是一个法人,按现行法律规定,应当具有相当的财产;陈某是个体户,不但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能获取保险金,而且其财产也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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