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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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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诱骗来的银行卡取钱构成什么罪?
更新时间:2015-07-30

骗取自己好友信用卡,提走现金,挥霍无度,是诈骗还是盗窃呢?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法院以盗窃罪判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被告人黎某向好友周某借款,周某便交给黎某一张信用卡,并告知其密码,方便其自行取款。黎某借机记下了卡密码。同年4月,以方便还款为由,黎某诱骗到了周某的上述信用卡。其中,黎某还给周某一张假信用卡,即他暗中将一张事先用别人身份证办好的信用卡与被害人周某的信用卡掉包。之后,被告人黎某毫无节制地用周某的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和提取现金,总计近9万元,周某至今仍没收到任何还款。


【法理辨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辨析。盗窃罪,即暗中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而以不法的手段占有他人财物。诈骗罪是为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利用不真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从而非法占有的行为。就组成因素而言,该罪在行为上一个明显的特征是行为人使用不真事实的行为,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使之“自愿”交出财物。但是从一开始被害人就对9万元的丢失不知情,更没有“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和意图。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是“自愿地”交出财物,如果是“自愿地”交出财物则定诈骗罪,如果是“非自愿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丢失财物则定位盗窃罪。


【审判结果】

根据以上事实,黎某原先被指控犯诈骗罪。但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为取得这9万元实施了三个行为,一是暗中记下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二是秘密获得被害人银行卡;三是私下取走被害人的存款。被告人黎某秘密窃取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基本特征和法定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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