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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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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产前能不能提前休假
更新时间:2015-07-14
女职工在产前能不能提前休假,是女职工孕期权益保护中的常见问题。对此,许多用人单位包括部分劳动者都误以为只有正常生育后,才能享有产假待遇。这种认识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


案情介绍:


谢女士跳槽进入了一家设计公司后,担任设计副总监一职,月工资标准7500元。去年1月初,谢女士怀孕。去年8月底,她在预产期前10天向设计公司申请产假。


但设计公司认为谢女士尚未生育,而且并没有医嘱需要休息,因此不同意谢女士请假。谢女士多次与设计公司协商,最后设计公司同意让她回家休息,但此后不再同意向谢女士支付工资。


2013年9月初,谢女士生下一个女儿。休完产假后,因设计公司未给她缴纳生育保险,又未发放产假期间工资,谢女士便以要求设计公司补发其产假期间工资等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诉。


仲裁委支持了谢女士的请求,裁决认定设计公司向谢女士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其中就包括了产前10天的工资。设计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也支持了谢女士的请求。


法官释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对女职工的产假期间明确规定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显然,此案中的设计公司不允许谢女士提前10天休产假,违反了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休假时间的规定。


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本案中设计公司既未给谢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又未支付谢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所以最终法院判决设计公司按谢女士的原工资标准,向她支付产假期间的所有工资。

法律快车小编提醒广大的孕期准妈妈注意,在预产期前半个月请假的,依然可以主张产假待遇。以女职工没有生育为由,拒绝给予产假待遇,用人单位的这种认识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

女职工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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