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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雪律师
甘肃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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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协议》
更新时间:2015-07-10

协议书编号:

第一条 出资方式

1、本协议中出资方是指承认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公司设立后持续有经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书者。

2、签订本协议的股东是: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第二条 公司设立方式及法定事项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拟注册名称:

3、注册地、营业地、邮政编码:

4、法定代表人、职务:

5、注册资本:

6、公司宗旨:

7、公司经营范围:

8、公司经营方式:

(上述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条 出资方式

1 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共计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 %

2 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共计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 %

3 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共计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 %

4 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 万元,共计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 %

以上四人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各自应缴纳的货币出资打入 公司的账户(账户由某某负责管理 ),其余资产的转移事宜,按本协议第五条办理。

第四条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 公司的出资。

4)出资人共同协议确定公司名称。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义务。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责任

1)出资人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 %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手续办理

经出资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 公司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六条 协议的退出

出资人退出本协议,放弃出资人资格,或者增加新的出资人,都必须经过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方有效,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出资人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但退出协议的出资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执行董事负责召集。

2、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八条 董事会

1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全体股东选举。

2、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利润分配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支付股东股利;

4、转增为公司资本。

第十条 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1)该协议未获得 批准;

2)出资人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3)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2、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是一条 附 则

1、本协议经发起人、发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并经批准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今后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没股东各持一份。

3、本协议签订时间为: 日。

4、本协议签订时间为:

各股东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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