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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明律师
广东-梅州
从业3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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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民间矛盾,力保农村和谐
更新时间:2007-08-01

化解民间矛盾,力保农村和谐

――参与调处一宗民间纠纷案件的实务与体会

平远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忠明

一、办案期间与案发背景

2005年元月19日至22日,历时仅15天。

时值二〇〇四年冬季腊月,久旱无雨;我县的水泥生产企业已纷纷改制为民营企业,生产能力大幅提升,且正值旺季满负荷生产,水泥及其主要原材料石灰石销售供不应求;当年国企改制带来下岗失业人数创历史之最;行将过年。

二,争议主体与案由

争议发生在××山区小县××××村民小组20多户村民与当地的石灰石矿场(法定代表人:林×)之间,关于“农田用水被渗漏,耕作灌溉用水不足,造成产量低,受到损失”为由要求高额赔偿的相邻权益纠纷。本人受县司法局局长的指派以及林老板的委托,全权代表参与协商调处。

三、受命于“危难”

其时,从当事人口中了解到,双方争议的产生已有几日,并且于18日爆发,矛盾面临进一步激化。当月15日,个别农户发动群众堵塞石场通行道路,损毁石场基础设施。石场无法正常运作,不得已停止生产。18日,林老板前来察看、处理,个别农户唆使部分村民躺卧路中央,阻碍小车通行。林老板眼见旺季停产,现又被阻,气不打一处来,便叫来几个人。据协调会上农户所述,当时开来两部出租车,八个青年一下来便把堵在路中央的摩托车丢在路旁。有人随即操持棍棒动起手来,双方僵持不下。各自的怒火如箭在弦,一触即发,一场群架事件似乎在所难免。就在这时110民警和镇政府的挂点领导(陈副书记)、分管领导(刘副书记)及时赶到,扶起地上的老太太,民警带走了一部分人。村民纷纷前往公安机关和县信访部门上访投诉。经过一番思想工作和协调,约定第二天即19日下午协商处理。19日上午,深感不平的林老板来到司法局,找到凌局长。可以说,纠纷发展到这种程度时接受指派和委托,有一种受命于危难的感觉。

四、律师的工作

事情发展到了群体事件、治安案件、群众集体上访案件,已经惊动县有关领导和部门。本人的工作已经不仅仅是代表委托人的权益,更多的是涉及司法调解职能,与有关部门、镇政府、村委会协同配合,调解纠纷,平息矛盾,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激化和升级,维持稳定和谐的局面。

1、现场勘查,掌握事实。

针对矛盾爆发的起因――三大块共15亩农田灌溉用水渗漏、产量受损。19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上午11点就赶到石场及矿井门口争议的农田。经现场勘查,三大块农田中,一块在石场井口以北至陂头水坝,一块在石场井口以南往下的一段田。非常清楚地看到,久晴无雨的冬旱季节,陂头坝里仍然蓄满了水;冬收时间过了那么久,留在田里的禾头依然可见曾经大而茁壮的生长态势;田间大部分都是如同“沼泽”般的积水和泥沼。经采访当地群众以及接触村、镇干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此前勘查过),均认为:这两块面积合计约11亩的农田,常年有积水,水源充沛,每年正常耕作。另一块位于石场井口对面,俗称“旱窝子”,面积4亩。这块旱窝子地,座落于山麓,地势较高,顾名思义,本来就常年干旱;它离石场有数百米远,杂草丛生,长出的树木已有碗口粗;该石场开办(1990年以前)时已是长期丢荒,据林老板陈述,自其1996年受转让经营该石场以来从未见有人耕种过。因此,农户提出的受损事实根本不存在。

2、正面协商,阐述理由。

摸清了基本事实,心中自然有数。下午即代表石场参加在镇政府召开的协调会。会议由政府2名领导主持,分别有镇司法所干部2人,村民代表5人,村委干部3人,石场方面有本律师及林老板年迈的父亲参加。会上村民代表大谈昨天打架和上访事件,提出必须先行赔偿摩托车及伤者住院的损失,然后才讲农田损失赔偿问题,并按产量计算赔偿八年,总共约10万元的数额。镇、村干部因对群体上访问题比较敏感,心存畏惧,只是作了一些安抚的劝说工作。听观良久以后,作为代表,我非常镇静地阐述如下理由和观点:一是注意到村民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但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希望双方保持足够的诚意努力协商下去;二是摩托车损失答应赔偿,伤者检验费用已经垫付,经法医鉴定无伤,不存在赔偿问题,治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关于农田损失问题,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确是由石场造成的损失,则依法应予赔偿,前提是必须有损害的事实和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第四,根据调查和有关部门现场勘查,你们认为的“水源渗漏、农田受损”根本说不过去,毫无事实依据,并一一加以说明;第五,群众要上访,是你们的权利,但必须尊重客观事实,不得无中生有,这是《信访条例》明确规定的;第六,按产量计算赔偿八年,按你们的意思,八年期间无需任何耕作劳动,坐享别人的赔偿,何况损失并不存在,这显然不合情理,也不合法。最后,进一步表明诚意,希望在法律的框架内继续商谈下去。此次协调会无果而终!

3、赶写材料,申明真相。

由于各级各部门正在努力学习、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行“十百千万”干部驻村工程,在办案接触中,了解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群众集体事件比较敏感,处理民间纠纷缺乏果敢,小心翼翼,甚至明知事实也怀疑石场老板总有某些地方开罪了群众,侵犯了村民的利益。群众中更不泛不明真相之人。眼见年关已近,相当部分村民情绪激昂,不断向各个部门重复上访,一副不解决誓不罢休的势头。林老板心知无辜也深感形势大为不利,哑巴吃黄莲,有苦难言!

为扭转局面,提出建议,林老板连连赞同。于21日赶写了一份《××石场关于部分村民要求农田损失赔偿争议的情况说明》,实事求是,陈述事件的来龙去脉,申明真相,并提出石场停产和基础设施被毁的损失该由谁来埋单,吁请政府和有关部门部门引予重视,分清是非,树立法律权威,维护个体老板的合法权益,尽快恢复生产。分别呈交县、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材料提交上去以后,很快得到了包括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在内的有关领导的重视,县领导口头指令镇、村尽快于年前妥善解决。动作加快了。村干部也将材料内容及时反馈给群众,结合协调会上的分歧,经过频繁轮番的劝解,村民的情绪明显缓和。

4、依托村干部,迂回调处。

尽管情绪有所缓和,但个别村民要求强烈,不停地上访,给有关部门的调处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虽然我们非常清楚如果打起官司来,村民一方也拿不出任何证据,但我们还得做好和解与诉讼的两手准备。24日我们再次走访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寻求损失及其因果关系鉴定方面的证据。得到答复,此不是他们的职能,应属技术鉴定,得委托专门的地质环境影响测评机构进行鉴定,且费用高昂。

不值得!时间也拖不起。这条路子行不通。

诚然,我们非常清楚,部分村民无非就是为了钱。经与镇、村多次紧密磋商,若要妥善解决本案纠纷,最快捷最可行的只有调解,才能最有效平息事态的发展,恢复农村和谐与安宁。于是决定,避开石场方面的正面接触,以村委干部、首席人民调解员为主,重点调解,友好协商;同时兼采镇、村和石场方面各自寻找村内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老者协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经过几天时间的迂回侧击,紧锣密鼓的思想工作,终于于21号下午双方坐在了村委会议室。时间在谈判中一分一秒地消逝。晚上8点,一份《关于××村民小组群众与林×石场产生矛盾后的协商意见》正式签订,石场一次性给付补助和补偿共计30080元。

次日,双方作了法律见证,群众安定,石场复产。眼看进一步激化和升级的群体事件,20天内,及时于大年二十四日得到妥善平息,恢复了稳定和谐的农村生产生活程序。

五、一点经验和体会

民间纠纷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的群体事件,利益当头,容易在众口一词中谬论变真理,从而产生误导。再加上年终时间急、事务多时遇到集体涉法上访案件,往往触动上层领导敏感的神经,给基层调处工作带来无形的压力。调解工作常常陷入在立场上举棋不定、在调解进程中摇摆不前的怪圈。群众一经好事者的煽动,也就容易在得势不得理的情况下越发的群情激愤。此时有律师的参与和介入,可以起到清醒剂、润滑剂和催化剂的功效,充分发挥斡旋与调和的作用。

本案纠纷的处理,时间及时,措施得力,方法得当,效果明显,离不开党和政府领导的重视,离不开村委干部和群众的从中穿梭与调解。作为一方代表的律师,亦自始至终贯穿于全案的调处工作。归纳律师经办本案的作用和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助于澄清事实真相。尽管律师作为一方的代言人,他的宗旨是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不能侵犯。一贯注重法律权威、以事实为根据的律师,在通过调查研究后得出来的事实,比之于从当事人口中说出来,易于被各方接受。本案中在协调会上就客观事实,一一说明,据理力争,村民代表莫敢强辩!

2、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比起个体老板的单干蛮干、无所适从,以及村民的众口一词、胡搅蛮辩、强行索要,通过人数上的优势不停地上访,试图博取上层领导的重视与同情来,律师的介入,在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各种场合,均能围绕法律基本原则的框架,进行磋商、协调或诉讼,乃至最终的履行解决。

3、沉着冷静面对纷争。和解,需要气氛,需要当事者始终保持一份诚意。以协调会为例,如果只换当事人参加,不但不能澄清事实,阐明理由,相反,必然会面红耳赤,无休止地争吵下去,更无从表达并保持继续商谈的诚意与气氛。

4、引起上层领导的足够重视。一份情况说明材料,以及多次的汇报商谈,让上层领导系统地了解前因后果、事件真相、发展态势、各方的得失,进而考虑到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收入,春节“春运”期间的社会和谐稳定因素及治安状况等等,不能不引予重视。

5、促成紧紧依靠村干部、以点带面、通力协作的合力。律师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作为一方的代表在对方看来是不可信的。村镇干部和人民调解员经常在群众中开展工作,往往将调解工作融入于讲土话、拉家常、农村人情事务交往中,在无意笑谈中不知不觉化解了民间纠纷。律师的工作主要在于整合资源,与镇村干部紧密磋商,协调协作。

6、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办案过程中,无意识地影响和带动,有意识地灌输法律常识,进行普法宣传,施予法律原则的权威,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群众在参与调处过程中,自觉以法制观念校正自己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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