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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军律师
新疆-阿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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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尔托喀依乡案件的答辩状
更新时间:2011-11-01
答 辩 状
答辩人:阿拉尔市托喀依乡人民政府
针对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我乡答辩如下:
一、我乡作为草场的合法使用人和一级政府机构,有权对破坏草场的行为予以制止,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草场不受侵害。
我乡根据2004年11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函【2004】162号《关于同意将阿克苏市托喀依乡整体移交阿拉尔市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3月29日自治区主席司马义. 铁力瓦尔地同意《关于研究托喀依乡由阿克苏市向阿拉尔市移交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5】42号及两级人民政府在2005年10月10日签订的《关于阿克苏市托喀依乡整体移交阿拉尔市有关问题的协议书》中,均明确了我方在空台力克、阿克萨依杆等草场上,其居住的牧民继续使用,且维持原使用习惯不变。因此我乡当然享有草场的合法使用权,其属乡里农牧民也有权使用草场。但原告在2007年10月以后,禁止让我乡农牧民在其草场内放牧,导致农牧民无处放牧,严重损害了我乡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制约了我乡畜牧业生产,给我乡200户农牧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原告还将草场建围栏、挖排渠、修建办公楼,已经违反了我国《草原法》的规定,我乡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对原告破坏草场的行为,当然有权利进行制止并采取措施补救。
二、我乡从2005年开始使用草场,就利用"世行"贷款和农牧民自筹资金等措施,投入大量资金对草场进行改良,增加草木资源、改善草场质量,这几年草场产草量明显提高。原告自建的绒山羊牧场,只顾自身利益,不顾周边农牧民利益,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导致信访不断,破坏社会和谐。虽然原告在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领导的支持下,取得了该草场的草原使用证和签订了草场承包合同,但依据我国《草原法》的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或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可以确定原告取得的草原使用证和签订的草场承包合同是无效的,在本案中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
三、关于原告提出的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我乡一概不认可。
因为原告是在违法的基础上建围栏、挖排渠、修建办公楼,其行为已经造成了草场植被的破坏,我乡为了保护草场、均衡利用草场,制止原告破坏草场采取的措施,根本没有侵害原告的利益,反而原告自己因对其侵害我乡利益行为负责(我乡对此予以保留)。
综合以上答辩意见,我乡恳请法庭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正确使用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阿拉尔市托喀依乡人民政府
诉讼代理人:乔军律师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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