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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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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说起 《马xx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更新时间:2015-07-13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2008年7月下旬,被告人马xx在陕西省西安市给被告人李x50克毒品让其贩卖,李x将毒品带回渭南市贩卖未果。同年8月18日,马xx让李x将该50克毒品带回西安市,马将毒品交给黄xx,黄将毒品部分吸食,部分出售。
同月19日,被告人马xx在西安市购得500克毒品,次日将毒品卖给黄xx。黄将部分所购毒品出售,部分藏于住处。2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黄xx住所将黄和前来购毒的林某等人抓获,并在该住所内和林的身上查获咖啡因19克、含有海洛因的毒品83.9克。
同月20日晚,被告人马xx伙同被告人李x驾车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24日18时许,马xx在成都市以23万元购得21包毒品。次日13时许,马xx和李x在返回西安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0包,净重97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毒品1包,净重8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xx、李x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xx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马xx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马xx曾因盗窃先后被劳动教养和判处刑罚,但仍不思悔改,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黄xx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李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马xx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黄xx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李x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评析:
问:99律师,给解析一下这个案例
答: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试着寻找、分析几个辩点:
辩点一:通过案发找辩点。
2008年7月下旬,案中人第一次开始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于同一天(8月25日)下午在不同的地方被抓获。是否存在技术侦查?是否存在有人提供线索协助抓获同案犯进而成立立功?
辩点二:消失的林某。
(8月)“25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黄xx住所将黄和前来购毒的林某等人抓获,并在该住所内和林的身上查获咖啡因19克、含有海洛因的毒品83.9克”。
本案中,我们并未见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也没有说另案处理,而且林某有姓无名,其身份及角色可疑。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考虑寻找是否存在诱惑侦查。
辩点三:毒品的数量
是否当场称量?数量是否确实、准确?
“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毒品1包,净重82克”,“含有海洛因的毒品83.9克”,指的毒品的数量,还是含有毒品的混合物的重量?
辩点四:毒品的含量
对于新型毒品,应当做含量鉴定,判处被告人死刑,应当就所涉毒品作含量鉴定。本案中未提到这方面的材料和证据。
辩点五:量刑情节
本案已经被法院认定的法定情节,包括李某的累犯、从犯;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两个酌定量刑情节:一是对于马xx的从重情节,“马xx曾因盗窃先后被劳动教养和判处刑罚,但仍不思悔改,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我们知道,马某既非累犯、亦非毒品再犯,却因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而被认定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被判处并核准了死刑。二是对黄xx的从轻的酌定量刑情节,“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我们现在不了解更多的案卷材料,但我相信,只要我们去用心寻找和挖掘,能够找出更多的从辩护律师角度来说属于“正向”的情节,即对被告人有利的酌定量刑情节。
最后,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再一次发现,“只死一个规则”。马某,贩卖毒品的数量达到了“数量大”,且不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仅仅因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王凤明律师 2015年5月23日 于渝
河北刑律王凤明提醒您: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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