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2008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卫东与刘卫忠驾车至广东省汕头市,被告人王农力送陈卫东至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得毒品后返回汕头。后陈卫东、刘卫忠驾车将毒品运回上海贩卖。案发后,公安人员在陈卫东租用的上海市松江区的一处别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717.16克、氯胺酮11.22克、咖啡因3.15克、大麻0.64克、尼美西泮0.18克。
同年6月上旬,被告人陈卫东与刘卫忠再次驾车至汕头市,被告人王农力将二人接至陆丰市甲子镇。陈卫东购得毒品后,与刘卫忠、王农力携带毒品驾车返沪进行贩卖。
同月20日,被告人陈卫东指使被告人刘卫忠、王农力携带毒资款一百万元至陆丰市甲子镇交给毒贩。刘卫忠购得毒品后携带毒品返沪,并按照陈卫东的要求,将毒品送至陈的女友赵雪敏住处。赵雪敏受陈卫东指使,将其中近300克甲基苯丙胺售出。案发后,公安人员在赵雪敏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987.97克。
同月22日,被告人陈卫东乘飞机至汕头市,被告人王农力开车将陈接至陆丰市甲子镇。陈卫东购得毒品后,与王农力携带毒品乘长途汽车返沪。24日中午,公安人员在沪杭高速公路上将陈卫东、王农力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545.83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卫东、王农力、刘卫忠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雪敏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卫东、王农力、刘卫忠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卫东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农力、刘卫忠积极参与毒品犯罪,亦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雪敏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鉴于刘卫忠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卫东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王农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刘卫忠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赵雪敏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律师评析:
问:99律师,您给评析一下这个案件。
答:好的。
第一,我们不涉及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是否事实清楚,是否证据确实、充分,我们无从分析判断。包括涉案毒品的数量,我们姑且认定本案中的约10公斤毒品,是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毒品犯罪量刑的基本模式是“数量+情节”,本案中的数量就是主要是约10公斤冰毒,而“情节”,一是刘某具有立功这一法定情节,二是主犯、从犯这一法定情节。本案未见适用酌定量刑情节。
第三,根据本案,我们可以提炼出一条规则,即“只死一个规则”。一般来说(并非绝对啊),当一个案件中存在多名主犯,要在多名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哪个的作用相对来讲更大一些、哪个的作用相对较小一些。
第四,“鉴于刘卫忠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这句话是有瑕疵的,严格来说,这样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在这里,我们不去讨论判处刘卫忠有期徒刑十五年事实上是从轻还是减轻的结果,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将“减轻”表述为“从轻”,不管有意无意,都是不应该的。
2015年5月21日 17:18
河北刑律王凤明提醒您: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