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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同学出轨,你知否——法律关注
更新时间:2015-04-27

文章同学出轨,你知否——法律关注

作者:刘毅律师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江西赣州) 版权所有,允许转载,需注明原文作者

近几天,由于一个人,让众多媒体的注意力从马航事件转移到道德讨论之中。焦点事件的主角就是我们所熟悉的文章同学,一名时下正当红的青年演员,在荧屏中常常以好男人、好丈夫、好小爸的形象出现,精湛的演技和好男人形象令人印象深刻。事件始于3月28日周五,新浪微博有人爆料文章出轨,姚笛成小三,引起一篇喧哗,众多媒体跟踪报道。直至3月31日周一凌晨,文章同学实名认证的微博发表声明承认自己出轨,与姚笛产生恋情,辜负了马伊琍。

“其实,我很感谢你们让我跌倒在今天,而不是在我不可一世的将来……”“我造成的伤害难以弥补,但我想弥补,必须去弥补,这是我今日之后的生活。至于我自己,已咎由自取,愿日后再不负人。”随后马伊琍也更新微博帮其解围,“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随着文章同学出轨事件的发展,文章姚笛恋情已经真相大白,颠覆了人们对其在影视中好男人的以往形象,引起了众人对其的极力谴责。在此,关于道德评价我不予置评,只限于法律探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具体分析文章同学出轨以后可能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关注点:文章出轨,是否触碰我国刑事法律,是否将要受到相关刑事处罚?

在我国,夫妻一方出轨,违反的只是《婚姻法》,可以离婚,不能进行刑事起诉。我国的《婚姻法》第四条虽然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出轨的相关刑事处罚规定,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出轨,并不属于刑事犯罪。

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奸者,亦同。从台湾地区这一条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台湾对于维护夫妻关系的规定是较为严格的,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并将出轨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如果夫妻一方出轨,触及刑法将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第二关注点:文章出轨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其在法律上将会有什么不利的后果呢?

后果一:可以成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马伊琍可以以文章出轨作为离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后果二:受害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在离婚的时候,马伊琍有权向文章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后果三:文章出轨有可能构成重婚。若文章与姚笛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那么就有可能触碰我国《刑法》,构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文章同学出轨若还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有可能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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