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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安嫖娼法律透析
更新时间:2015-04-27

王全安嫖娼法律透析

作者:吴春燕律师 刘毅律师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允许转载,需注明原文作者)

内容提示:

王全安是被警方收容教育6月至2年,还是构成聚众淫乱罪,最高判处5年有期徒刑?

2014910日,北京警方在北京某小区楼内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子王某和女子吕某当场抓获,二人对嫖娼、卖淫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多方证实,男子王某正是电影《白鹿原》的导演王全安。王全安供认是通过手机招嫖信息联系到的女子吕某。二人在王全安的工作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随后王全安付给吕某800元作为嫖资。警方在进一步的审讯工作中还查明,王全安于98日、9日、10日连续三次嫖娼,其中99日他还同时与两名女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王全安是中国第六代导演的代表人物,其作品是柏林电影节的常客。2007年,《图雅的婚事》获得最佳影片金熊奖,2010年,《团圆》获得最佳编剧银熊奖。2012年,《白鹿原》获得最佳艺术贡献奖(摄影)。

王全安嫖娼被抓后,公众人物触法的视野中又多了一个明星导演。李代沫、黄海波、张元、宁财神、高虎、房祖名、柯震东,现在又多了一个明星导演王全安,确实更加热闹非凡。

接下来,我们从法律角度来透析王全安嫖娼事件。

一、王全安可能将被警方收容教育6个月至2年。

在今年6月的黄海波嫖娼事件中,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了六个月,原因就是情节严重(因为黄海波属于公众人物,其做出的不良行为对公众影响较大,同时其供述有多次嫖娼的经历)。那么,王全安连续三日进行嫖娼活动,是否会面临和黄海波一样或者更重的收容教育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现实中,一般的嫖娼者都是被处以拘留或者罚款的治安处罚。但是,在一些影响力较大的案件中,案件主角则是根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处以收容教育的处罚。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201312月我国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那么,以“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为基础的“收容教育”制度是否还可以被适用呢?

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公安机关是不可能对王全安进行劳动教育的,但是否还可以对其适用收容教育制度呢?笔者认为还是可以的,因为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是属于不同的刑罚制度,虽然情节严重的会从收容教育转变为劳动教养,但并不是代表他们是同一种制度。收容教育在没有被明文废除的现状下,还是可以适用的。因此,王全安可能将被处以收容教育6个月,但其连续多日嫖娼,同时一次嫖娼多人,极有可能将被收容教育6个月以上乃至2年。

二、王全安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最高判处5年有期徒刑。

根据警方的查证,王全安曾于99日同时与两名女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如被查实,他还将涉嫌构成聚众淫乱罪,根据《刑法》,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1条的规定:“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查证属实的话,王全安在9日嫖娼活动中,其主动联系两名女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是由其组织的,作为组织者,也是首要分子,其触犯了《刑法》,有可能将被定为“聚众淫乱罪”,最高将可能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如果一旦被定为聚众淫乱罪,那么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王全安将不会被治安处罚或者收容教养,而是被执行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5年有期徒刑,那将严重影响到其事业发展。

三、有关机关应对网络招嫖加强监管

王全安嫖娼事件中,其是通过网络招嫖的,网络招嫖也随之进入大众的视野,也必将引起国家有关机关的重视。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招嫖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新兴、主流的招嫖途径,公安机关应该对网络进行进一步的整肃,加大对网络招嫖、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快速发展的网络世界给违法犯罪提供了新的土壤,尤其是微信等社交网络工具的发展,有关机关应当加强侦查技术的改进,采取新的侦查措施,对网络违法犯罪加强监管,促进网络环境的净化。

作者: 吴春燕律师 刘毅律师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允许转载,需注明原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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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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