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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过量死亡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2015-04-11

为感谢街坊无偿帮自己修葺院墙,海阳某村村民辛某留其在家吃顿便饭,并邀请辛某某等三位同村朋友坐陪,不料,辛某某一醉未醒。这个责任该有谁承担?近日,海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去年12月的一天,辛某邀请本村瓦工王某为其儿子的新房修葺院墙,因王某不要工钱,辛某过意不去,就留王某在家吃饭,并邀请了本家辛某某和其他三位本村村民。几杯酒下肚之后,由于一位村民家中有事,辛某感觉他有点醉意,就亲自送这位村民回了家。辛某离家时,辛某某还兴致很高,神智清醒,但辛某返回自家门口时,却看到辛某某坐在大门口地上,头耷拉着,看起来醉的厉害。辛某就跑到辛某某的家中把其妻子叫了出来,和她一块把辛某某抬到了家里的炕上。安顿好辛某某后,辛某认为辛某某只是喝多了,也就没放在心上,就到邻居家打麻将了。而辛某某之妻就去洗衣服了,洗了一会衣服,又不放心,就过去看辛某某,没想到辛某某一点反应也没有,辛某某之妻就慌了,赶紧把村医生叫来诊治,结果医生来了一看却发现,辛某某已没有了生命迹象。辛某某之妻不相信村医说的话,又拨打了120,经过一番抢救,还是没能挽回辛某某的生命。悲痛之余,辛某某家人就把辛某及其他一起喝酒的村民告上了法庭,要求辛敏及其他三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50000元。

经审理查明,当时每个人大约喝了四两多白酒,由于辛某外出送人后,其余的人又打开一瓶啤酒,每人喝了一杯啤酒后,除辛某某外,其他两人也结伴走了,一会辛某某也就自己走出了辛某家,在喝酒途中,辛某某还以主人身份劝其他在场村民喝酒,没有证据证明,其他被告有劝酒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辛某组织其他三被告及辛某某在自己家中一起喝酒。作为被告辛某是在一起喝酒的组织者,又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看到辛某某不省人事并将辛某某抬回家的同时就应及时想法协助辛某某的妻子救治或送医,而不应轻率以为无事而离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辛某未能对辛某某起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辛某某酒后死亡,被告辛某是有责任的,对此被告辛某补偿原告各项费用的10%即42576.73元为宜。而死者辛某某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在饮酒过程中,应当预见过量饮酒有损于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但却没有约束,因此,辛某某自己饮酒导致死亡应负其相应的主要责任,所以对原告超出补充赔偿的部分不予支持。在整个喝酒过程中,没有证据能证实各被告对辛某某有强行劝酒的行为,所以对辛某某之死其他被告是没有责任的,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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