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包乾风律师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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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与商人
更新时间:2015-03-03

论律师与商人

包乾风

主题词: 律师 商人 有偿 异同

【内容提要】律师与商人都追求利益即具有有偿性,二者的市场属性有所异同,表现在商人追求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而律师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律师业法律服务市场的理念建,探索律师事务所的收费的合理性与科学发展观。

【主题内容】

一、律师与商人的共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有理由相信人们对律师这个新兴职业的关注度还在逐步上升。更多的人会注意到律师和商人都具备有偿性,即便不乏有人对于律师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价值产生歧义甚至质疑,但是有律师职业的存在就有律师收费,而且笔者断言律师费用会成上升的趋势,尤其是高水平的律师及高知名度的律师(虽然笔者同意高知名度不等于高端的水准)。律师有偿工作,是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主体和平台通过律师个人付出学识、智慧、劳动、时间的结果。商人通过通过举办企业为经营主体或者个体经济的经营获取经营的成果。对于商人追求商业行为带来利润甚至是高利润都是为人们所接受的,这一点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律师这一新兴的职业,律师通过提供法律专业性法律服务的劳动而获利有人不理解。笔者在走访企业过程中,曾遇到某公司的董事长向律师提出这样的疑问,董事长问:“我们很想聘请律师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但你们律师向我们公司如何收费啊?我认为律师应该先教会我们企业懂法律之后才能收费,因为,这是律师的义务……”。律师有这一项社会义务吗?显然,这位董事长对律师的职业的理解并不一定全面。在他的头脑的概念是律师是国家派出的公职人员,他(她)们肩负为企业为社会普法的义务。甚至作为律师不能一开口就谈价码。你们应当先做事先尽义务。而企业开动机器或者开展经营活动盈利却是天经地义的。是否有人意识到律师这个职业有时常遭人误解。其实,律师这一职业对于国家是低成本的新兴职业群,试想,国家对于一个律师的准入设置是什么?是全国律师统一考试(即司法考试),除此之外,实习一年,期满后颁发律师执业证,国家把一名律师从统一考试到、实习、颁发律师证

而后全部都是自理自助式,可以说是一本律师证自己打天下,一无工薪二无劳保福利。国家对于律师的成本几乎是零付出,但是,国家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税收,适用的是双重税赋制,这一行业的发展对国家对社会有益无害。难怪在发达的西方社会四人走在街上其中就有一个是律师。国家免与工薪和任何福利,律师事务所如果再不收费,那么律师如何生存下去又如何发展起来呢!所以,社会上有人对于律师所在单位收费抱着不太理解的态度,甚至有所质疑,打击的倾向这是与法制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背道而驰。律师所在单位依约依法提供有偿服务是符合市场经济和发展规律的,而且,受欢迎的名律师,高水准的大律师还势必走向高或较高收费的法律服务市场,深化市场开拓市场和培育市场。

把自身的能力发挥到极至,这是律师职业的内在属性。在法治社会的发达国家里,人们之所以赋予律师以自由职业的称谓,是因为律师的职业可以允许追求自身才能的最大限度的放大和运用,没有当事人会反对自己授权的聘用律师竭尽其才,恰恰相反,几乎所有的当事人都要求自己的律师用其极力、尽其所能(但必须加上合法作为前提条件)。这样的同向追求使得律师和自己的当事人在目标上保持高度着的一致性,成了律师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内核。这使我们律师有充分的理由羡慕自己并可能一生都爱上这一职业,我们内心里常对自己说:“自由万岁!”,相比之下几乎所有的公职人员都难以享有这样的职业自由,公务需要奉命行事和统一作业,所有的公务都具有任务性和使命感。一旦离开上峰指示就意味出现于游离状态甚至边缘化或者失业。我们观察发现商人的商业行为也具备某种自由的特征,但这样的自由客观上限制甚多,一方面商人对与金钱的投入与产出或多或寡因此产生的牵绊让人感到操劳而不能超然甚至身心疲惫,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与市场的监管,尤其是对与金钱(即金融)方面的严控,还不能够达到使得商人在制度上感到舒适的地步,或许永远不能。

不论商人还是律师,这两种职业都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息息相关。谈到社会的进步,我们不难发现商人追求利益的属性与律师追求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都已经参与到造就和继续推动人类社会走不断走向文明的浩荡历程中。古往今来即便不乏商人为了追求金钱而不择手段的行为为人们所痛恨,但是又有谁能够真正离开过商业所带来的繁荣社会的生活。商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产品完成交换而成为商品,“英国1776年,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让人们相信,把那些千千万万的经营者交给市场不会有问题。在市场中个体间的交易自然会创造出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并有利促进全社会创造出更高水平的收入”由于作为人不断增长的欲望和需求又促使商品不停地推陈出新,譬如精品化时代的到来或即将到来就是有力的佐证,对于这样整个文明世界的形成商人不但辛劳勤苦而且功不可没。而律师所能够提供的社会化法律服务产品(无形化的产品),越来越多的客户和不断增长的需求将法律专业服务推向纵深,而且与商业的发展相伴成长,同样需要推陈出新和呼唤精品时代。当代中国进入规则化法制化的新型文明社会不再是一种幻想曲,世界格局的变化是大的气候临来的预演,在国外时,偶听一洋友人酒言茶语,振振有词,说:本拉登被消灭了,下一步美国将转身对付东方中国了。美国是多么强大啊,以其之强对付东方很容易等等,我听后大怒,声色俱变道:“果真要对付,美帝国对付中国不容易,要不八国联军早就对付我们了……还等到今天,如今的中国则更加不容易对付了,别在那里尽长他人威风,灭自己的志气,还中国人呢,看不到希望枉为国人!”那被呛的假洋人儿,顿时色变喏喏:“不愧是Lawyer!打住……不说。“法律人的职业希望在于国家法治的进步”

只须仔细一点我们就将聆听得到或者已经听到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法制进步的足音。作为法律人我们有理由这样先知先觉并能够怀着理想去工作。也只有这样我们才真正拥有服务社会大众的资格,而不仅仅是一方面怀揣一本律师执业证而孤芳自赏;另一方面则仰望着挂在墙上的收费标准制度而左顾右盼。

二、律师与商人的区别

律师的收入属于个人劳动所得,而商人的收入则更多来源于资本的投入与经营,将自己的资本与职员的劳动结合后形成的获利。因此,不能因此律师和商人都是有偿的,就简单地认为:

商人可以这样声称:“挣钱不是贪婪,也不仅为了谋生,而是使命,是精神,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使人生绚丽多彩,是改变个人命运的最好途径。”这是一个猎富得时代。

在合法的层面上说,商人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面对当事人律师则不可以这样。因为,律师是社会的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律师追求的是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合法的国度里,你的需求就是我的追求”这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律师可以有职业上的最大利益追求,而在当事人面前,律师的最大利益追求就是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律师自身的任何利益,所谓的最大化的合法利益应当交还当事人,在利益的份额中,大头永远只能是当事人的,不论付出多么大的劳动,律师只能占居份额中的小头,甚至是蝇头小利。根据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的标准,涉及经济纠纷的案件即便是采用风险代理协议方式取费,律师事务所收费允许在争议标的的30%以内;非风险代理一次性收费2.5-4%幅度以内(上海市可以达到6%)。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目的是维护最终实现自身的利益,甚至是最大化的利益(合法),除此之外,当事人通常很少只是装裱脸面而化代价聘请律师,即便这样的事也时有发生但对于尚处于经济发展中的国民而言,仅为了装裱脸面而聘请律师通常也不会舍出较大的代价。有一次,笔者参加一朋友聚会,席间不免相互介绍,有一新朋友得知面前是一位律师时,直截了当地调侃道:“我可不愿意与律师做朋友……”我惊讶:“得罪,得罪,敢问为什么?”答:“因为,不想打官司,特不想!”我道:“敢问阁下某公司某总(看名片得知),生意可好?年度盈利几多?”(他先声夺人,我就没有理由客气了)。“不多,不多,百万以上而已。”不管或真或虚,是一个挺爽快的回答。我随机提出,律师不一定非要赖着你帮你打官司,还有别的事情可做,譬如帮您嫁接项目,市场可行性调查和论证……帮您赚钱您公司要不要,去年年度贵公司盈利百万元以上,今年如果有律师的非诉服务适时介入,可能翻番,如何?” “好好,太好了,明天可到律师所签约,就这样。如今,常年法律顾问签约已历经第五个年头。企业公司的老板个体经济商户包括所有的商人可能拒绝与陌生人为友但不会拒绝与市场做朋友,因为他们乐于与利益为伍。你能为商人带来利益吗!如果能,可能找到了需求;如果不能则法律顾问单位即便已经签约也将面临解约。这就是市场化,真正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其内涵是市场机制,不仅仅是管理框架。不同的仅是商人做的是商业市场;律师做的则是法律服务市场。去适应市场甚至主动开拓法律服务市场是律师要做的最重要工作,找客户找市场,与客户(包括潜在客户)做朋友友好互动,广交四海新朋好友,建立广泛的人际资源,在新型的法律服务领域里,大胆尝试跳出传统的赖以诉讼业务生存的模式,学习主动与社会和市场接轨,进而嫁接资源寻求互补性,为客户寻找最适合的律师,为律师寻找发展良机,律师不仅仅会打官司,还要懂经济运营,律师运用法律学识专业和实践能力为客户策划,外联提供非诉领域的法律服务。为现代社会商人的商业行为提供预防风险和嫁接市场资源的服务越来越为商家所青睐,如何更好更加有效地为企业和商人在商海驰航中保驾护航是今天和未来律师的又一重心所向的工作。

三、商人的商业回报与律师的有偿性工作。

自古以来商人追求利润天经地义,没有人会难以接受,然而对于律师工作的有偿获利,人们却颇有微词,争议不少。于是,政府对于律师的定位时常漂浮不定,过去曾经被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此之后又被赋予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如今又成了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专业人员”,同一种类型的职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被赋予不同的职业身份,如果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当然由国家负责劳动的报酬,且享有“国家的人劳保福利待遇”,而社会人员则不然,一切靠自己找食,国家不予负担,自从律师事务所被定位为中介机构则作为该机构的从业人员—律师则应按照国家对于行业的定价收费,依法纳税之后,律师从单位税费之盈余获取劳动报酬。那么,政府对于律师的有偿服务定价应当与市场接轨,而非行政管控,再说了,国家对律师业的投入趋小,而税费征收却有增无减。以2008年—2010年前三年的数据据统计:(1)、(2)、(3)……

国家没有任何经济负担问题。那么,为何国家和政府却要和着为律师市场行为干预和限制收费。按照市场规律自由职业的活计国家与政府不作负责,其价格的制定也应当顺应市场发展的规律,然而,目前现行的一整套律师收费标准却与市场的发展规律格格不入,甚至显得过时老旧并与法律服务市场背道而驰,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2011年律师收费标准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2002)第118号文规定,其中,办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计时收费。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或计时收费。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或计时收费。疑难案件不超过五倍。

以上收费的起点以人民币2000元计算,若以现在的市场物价参照作比较,显然是过于低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呈递增的设计方式,亦有背于市场经济的规律。

(一) 低收费作为起点的低收费与市场价值的冲突。

律师收费是法律服务市场里必不可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服务即便在我国还处于较初级的阶段,但律师收费是律师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唯一依托,所以它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但是,目前律师收费低起点的制度诚然是为了考虑社会的整体,大部分的国民收入现状,案件的普遍性大众化的特点,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初级阶段,还难以适应律师服务的普遍高收费,这是事实也是现状,但是,既然法律服务成为市场化或者市场化的趋势,那么,市场的根本要素是多样化,内核则是竞争。譬如,刑事案件中的涉嫌职务经济型犯罪,贪污受贿挪用等,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领域涉嫌犯罪后,如果需要聘请律师介入提供法律专业服务,其律师收费是否与普通的伤害、盗抢案件同等对待呢。我们在律师实务中,涉嫌犯罪应当具有社会成本,聘请律师就是犯罪的社会成本,利用职务在经济领域内的犯罪其律师成本不应该太低廉。应当与普通的非职务涉嫌刑事犯罪的律师收费相区别,而且要有较大的差距,因为职务犯罪的最明显特征就是利用职务之便,而职务说是人民赋予的理论上可以这么说,但实践中“人民的概念是很空泛的,不可操作性太强,所以我们讲职务是国家政府任命(上级任命制度)是符合实际的,一旦异化就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现象,这一类型的犯罪很容易得逞,而且长期以来其成本较低廉,尤其在聘用律师的成本问题上长期享受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相等同的价格优惠,在职务和社会资源面前已经占尽优势的“官爷们”对于社会和普通公民而言这本身就显得很不公平。就好像开着高级轿车住在 “经济适用房” 安居房内一样不可思议,可是,我们的律师收费制度长期以来,保护这样的不平等不公平状况,可以说,这一种不公平本身就是律师收费制度的滞后所致。只是我们的行业人士都以沉默的方式对于上级行政行为嘘嘘容忍罢了,然而律师业要发展确实不能长期继续这样违背客观价值规律的制度。很显然,刑事案件中的律师收费分阶段存在如下弊端:第一阶段,侦查阶段律师收费一般按照2000元起价(或者就停留在这个数额上)这等于告诉当事人说,“在侦查阶段请律师其实没有什么用,花2000元,也只是走走程序罢了!等到了公诉阶段再说吧……”;第二、到了公诉阶段,按照收费的价格来论,审查起诉阶段也只有区区3000元而已,马克思说了:“商品的价格最终应当体现其价值。”按照这一理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仍然做不了什么,这样的收费模式等于再一次告诉当事人,“实在有些抱歉,在这一阶段只是审查起诉,律师顶多也只是会见等等程序上的事宜,您看我们收费不多,也就3000元,所以还是等到法院审判阶段吧;第三、好不容易等到了法院审判阶段,也许会得知“一切都生米煮成了熟饭。”

难道非要等到法院审判阶段,律师才能发挥作用吗!遗憾的事时有所闻,不论是律师自己还是当事人自己,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抱怨:为何法院总是没有真正重视并较少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这样的程序性工作读者解读为:在侦查阶段除了会见律师其实很难发挥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收费的比较上基本与侦查阶段差别不大;在前二个阶段律师都发挥不了较大的作用,如果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收费远不止这个数,难道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就能发挥重大的作用吗!现实中审判阶段律师常常更加感到力不从心。因为大部分的案件一旦被移送法院,案件中所需证据基本趋于齐备与成熟,大有生米已经差不多被煮成熟饭的状况。如果仅从律师收费的设计上论,前面二个阶段都没有什么作用,到了法院阶段还期望律师的辩护能最终起到多么大的作用呢!假设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辩护能够起较大的作用,则律师的收费仍然过于低廉,特别对于职务在经济问题上的犯罪,其社会成本过低的弊端十分明显。

实际上,更加显现问题的是,现行的律师收费设计,因为违背客观的发展规律而让执业人员无可适从。还是以上的刑事案件律师分三阶段收费的例子。第一侦查阶段,律师常规收费2000元;假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A律师办理,办理过程中,A律师尽力与否?按照价值规律,该律师不能尽力,因为,如果尽力了,该律师将提前自我结束了这一单业务。譬如在律师的努力之下,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被释放或者取保候审,那么就自然威胁到下一个阶段律师还能不能继续收费提供服务的问题。如果律师把事做得最好当事人提前释放,则律师意味着失去了该当事人且不能再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继续收费,这样的情况律师如果是商人或者商人的思维,律师尽力好还是不尽全力的好?按照价值观点论,律师不能太尽力,道理很简单因为律师如果太尽力,无异于敲自己的饭碗,自断财路。按照现行的律师收费制度律师只能走程序(不能尽力)不能做得太好,只能慢慢磨慢慢等,一个程序一个程序地慢慢走。

(二) 市场的激励机制与价格的杠杆作用。

市场的激励机制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律师行业的发展不能纯粹依靠高尚奉献,当一个初出行道的法学院毕业生独立承接到第一个案件时,心情是激动的,这个激动地因素可以很多,但是其中二个方面的主要因素是一是来自当事人的信任很是激动;二是经济的收入让人在心里盘算一番由此感动于独立于自由。在商品经济时代里,“一个人的人格独立真正的体现首先是经济独立,过程是经济独立,最终还是经济独立。”所以,被赋予自由职业群体的律师一族,很难想象一个律师的职业自由可以与经济独立相分离的情形。所以,我们很有理由提出需求并探讨出一个适合以身相投的行业的先进的或者较为先进的律师收费制度,这个制度最好能让执业者快乐地工作,同时又能兼顾社会的普遍群体(包括弱势群体和职务群体)不脱离实际并且最终能与市场接壤,并成为市场的一个部分。

那么,先进的律师收费制度应当是怎样的一个模式?一个先进的制度总是不断地激励人们付出努力,而且其付出的努力一旦取得好的效果,伴随而来的事给予付出努力者以丰厚的报偿。只有这样才能激励行业英才辈出。据此,笔者建设性提出以下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收费构想和理由:

A\可以保持低起点,但无须落脚于地收费

刑事案件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弱势群体应当考虑照顾性质甚至考虑低收费或者免费,譬如法律援助,对于社会上时有发生的普通类型的刑事根据我国的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应当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因素,按照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为社会安定团结做出行业应有的贡献。对于普通案件的律师收费继续以较低的收费起点,保持原有的幅度,或者加强法律援助的范围。

B\提高因职务涉嫌犯罪尤其是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领域的涉嫌犯罪,因为,职务涉嫌犯罪涉及到社会资源的独占性与职务犯罪的社会成本问题。职务的资源归根结蒂是来自于人民,其利用职务谋取的非法利益归根结蒂是纳税人的财富。职务本身带有特权的血统,在职务的岗位上享受了特权,不在职务的岗位上甚至已经涉嫌犯罪了还在享受特权(包括人际资源职位的余威);职务涉嫌经济犯罪后,并非所有的非法所得得以侦查穷尽,一般还有所残余。在文明的法治社会里,如果职务人员涉嫌犯罪比没有职务的人员涉嫌犯罪,其前者惩罚的程度更大更严厉。这本身也是一种制约归根结蒂是公平在某个方面的体现。那么,职务涉嫌犯罪尤其是在经济领域的犯罪,就应当承担以相对普通公民更高的成本,律师收费方面也同样适用。所以,在这一方面的律师收费应当适当放宽,同样可以低起点但不应当限制收费,建议采用放开式或者协商式收费。

C\律师收费应与市场化接轨,不搞阶段性收费,取消律师越尽力,做得越好,收费约少的制度不科学设计,改革律师收费制度为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以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双方协商为主,采用激励制度,如果律师做得越好,应当允许收费越高。允许当事人自愿承诺给予律师事务所以奖励(包括在接案前以及结案时收费上的奖励制),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开放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解放社会社会生产力(律师职业也是社会劳动的生产者和创造者,是社会的纳税主体)。从科学发展和客观规律上看问题,律师的发展基本上是自己找食物的自由群体,一不占国家编制,二不要财政补贴与支持;三不需国家投入,相反而论一可以缓解社会就业紧张的局面;二可以为国家提供税收支持;三可以胜任国家法制的普及义务工进而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对此国家和政府可以考虑鼓励律师行业的,在收费制度上打破常规和阻碍行业发展的不合理的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条条框框,解放思想解除束缚。开拓崭新的律师执业环境和开创更加广阔的市场局面为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程解决好人才引进和经济推力二大瓶颈问题。

(作者单位: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2011年5月21日

注释:

《公司的力量》荆作栋 山西教育出版社2010年8月第一版。

《峭壁边缘》 (美)亨利.保尔森 中信出版社 2010年4月第一版。

《时谋》张易 远方出版社  2010年1月第一版。

《感谢折磨我的人》   邢群麟  柳旭恒

中原出版社出版 2010年5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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