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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L-1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签证专题简介(四)
更新时间:2015-02-10

L-1签证对美国境内外公司的关系要求

L1签证申请的商业组织形式可以是各种公司、企业、机构,或非营利组织。但移民法要求,在L1的申请中,必须存在两个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内公司,一个是境外公司,而且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之间必须有满足移民法要求的合格的公司关联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例如母子公司、分支机构等

美国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必须通过一个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Relationship) 联系起来。衡量公司之间是否有合格的相联关系的标准在于,境内外公司是否拥有控股所有权,或被共同的公司拥有控股权(Common or majority Ownership),并且有实质上的控制权(In Fact Control)。下面我们列举一些可以体现控制权的方式:

1)股权控制

如果一家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美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 对美国公司拥有实际的控制权,那么该美国公司就可以申请L签证。反之, 如果一家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某外国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则情况也是一样的。例如:一家中国公司A持有美国公司B 51% 的股权,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可以申请L1签证将A公司的僱员调派到B公司。同样,一家美国公司C持有中国公司D 51% 的股权,C公司也可申请L1签证将D公司的僱员调派到C公司。

2)实际控制权

即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不高于50%,但只要母公司有实际控制权(In Fact Control), 那么美国公司依旧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例如:中国公司A拥有美国公司B 45%的股份,B公司剩下的股份由另外两家公司C,D拥有。其中,C公司占有30%,D公司占有25%。在这个例子中,虽然A公司未拥有B公司一半以上的 股份,但是其控股数量大于B公司其它的股东,因此对B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这样B公司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A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L-1 签证前往 B公司担任相关职位。反之, 如果美国公司对中国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则情况也是一样的。

3)跨国公司间股东构成一致

如果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都由一组公司股东或个人股东所拥有或控制,并且境内外两个公司的股东的构成一样,股东间的股份比例或控制权比例构成大体一样(approximately the same proportion), 那么该美国公司仍然可以是合格的L1签证申请人。例如:中国公司D有三个股东,分别是A公司、B公司、C公司,它们分别拥有20%,40%,60%的股 份。同时,A公司、B公司、C公司也是美国公司E的股东,且它们在公司E 的股份分布与在公司D的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D和公司E由同一组公司股东所拥有,因此公司E可以作为合格的L1申请人为公司D的外派僱员申请L签证。

4)姐妹公司关系(Subsidiary-Subsidiary)

如果一个境外公司同时拥有另一个境外公司和一个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这个美国公司同样可以成为合格的L-1申请人。例如:中国公司A,拥有中国 公司B 60%的股份,同时还拥有美国公司C 51%的股份,这时C公司可以为A公司的经理级高管和拥有特殊知识的技术人员申请L-1签证。另外,虽然B公司和C公司没有直接的关联,但他们拥有同一个 母公司A,因此B和C属于姐妹公司,C公司同样可以为B公司的合格员工申请L-1签证前往C公司担任相关的职位。

总结

综上所述,境外公司可以通过新建一个美国分公司,或通过购买一个美国现存公司。可以是控股,或只是实际上的控制权,只要保持所有权从属关系即 可,即可满足L1申请规定的公司关系,从而进行L1申请。另外,移民法并没有规定,境内外公司必须是从事相同行业的。 这样,境外公司就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可以组建一个新公司; 可以购买一个现存生意,如超市、餐馆、旅馆; 或跟当地人合资共同经营一个生意,如酒店、旅馆、外贸市场,等等。

对于新设立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是1年,对于现存的美国公司,首次L1签证申请的有效期可长达3年,到期后都可以提出延期申请。另外,除 非新公司已经成立并实质性从事经营超过一年,否则它不能为外派雇员申请绿卡。而现存公司的外派雇员在得到L1签证后,可以立即开始递交绿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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