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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超明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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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专利纠纷问题
更新时间:2015-01-30


举例说明:专利纠纷

解决方案: 挂牌公司报告期内涉及专利诉讼,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公司如实披露信息,并做重大风险提示。

披露信息: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一起专利纠纷:自然人曹永军诉公司生产销售的 DS-1C 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2012112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调解结果为:公司须向原告支付于本案二审结案前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 DS-1C 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的专利补偿费用 45 万元, 2013 3 31 日前一次性付清。针对涉诉产品双方既往不咎,对其再生产事宜,由公司与原告再行协商。自 2012 11 24 日起,公司已停止生产涉诉产品,零星销售涉诉产品 34,102.56 , 为调解协议生效前生产。因公司已决定不再生产涉诉产品,所以公司将不再与原告就涉诉产品的再生产事宜进行协商。2013 4 10 ,公司按照调解协议向原告全额支付了45万元专利补偿费用。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执法记录仪、3G 单兵、UHF 数字化应急指挥系统等三大类。公司研发过的执法记录仪产品共有 DS-1ADS-1BDS-1CDS-1DDS-1E(以下分别简称“1A1B1C1D1E)五个型号,其中 1A 1B1C1E 形成过销售,1D 为公司报告期内的研发产品,没有形成生产销售,1C 为涉诉产品。

前述事项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2011 年、2012 1C 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80.84%30.41%, 1C 型号 的执法记录仪产品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3.01%26.71%,虽然 2012 1C 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收入占比已大幅下降, 1C 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收入占比明显提高,但是 1C 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的停产仍可能 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由于公司将不会与原告就 1C 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再生产事宜达成进一步协议,因此如公司再行生产、销售、许诺销售1C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不排除非 1C 型号的执法记录仪产品被曹永军提起诉讼,并被司法审判认定侵犯涉诉专利权的风险,有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面向行政执法部门的无线移动音视频监控设备和应急指挥系统。该行业技术升级和产 品更新换代速度快,对现有技术或通用技术的依赖性较强,而当前与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的环境较差。因此,公司的其他产品也存在涉入技术纠纷的风险,如果公司在技术纠纷中被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等裁决败诉, 涉及技术纠纷的相关产品可能面临停止生产、销售等风险,甚至需要公司支付大额经济赔偿,并因此而对公司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 1C 型执法记录仪因涉及专利诉讼停止生产销售,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 1E 型执法记录仪已基本取代 1C 型执法记录仪,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原告曹永军就 1E 型执法记录仪继续提起诉讼,并 被司法审判认定侵犯涉诉专利权的风险,并因此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但是,公司非执法记录仪产品不存在涉 及侵犯曹永军两项专利的风险,其销售收入在报告期内占营业收入比重非别为 16.15%42.88%,大幅增长;2013 1-4 月非执法记录仪产品实现营业收入合计 10,367,196.97 (未经审计),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为 82.77%;20131-5 月公司已经签订的非执法记录仪产品大额合同金额约 667 万元,非执法记录仪产品已经逐渐被市场认可,并取 代执法记录仪成为公司的主要产品,其市场不确定性已大大降低。因此,尽管公司执法记录仪产品存在涉诉风险, 但是由于非执法记录仪产品发展良好,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律师认为:公司现在生产、销售执法记录仪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诉讼风险,即便是公司因潜在纠纷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该经济责任最终由股东代松和刘艳承担。执法记录仪存在的潜在纠纷对公司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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