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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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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条件与招工条件的区别,为什么要设计详细的录用条件?
更新时间:2015-01-27

两者从形式和作用上都有所不同。
招工条件是企业招聘时选择员工的基本资格要求,是企业选择人才的第一道门槛。比如在招聘信息中写明“本科学历,二年以上工作经验等”这就是招工条件,不是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是企业确定要聘用的员工的最终条件。是要聘用的劳动者的素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正是企业在招聘前要设计好详细的录用条件的原因,因为录用条件是企业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招聘阶段,企业应当把重点工作放在每个岗位的录用条件设计上,录用条件一定要严密、完善、注重能力考核,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为什么要这样做?是为了给企业留下可用人才,也是使企业在试用期内能够顺利辞退不适合的员工,避免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企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必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其中关键点是“被证明”和“录用条件”,而这两点正是试用期辞退员工产生劳动争议的所在。企业要用这一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必须对录用条件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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