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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红霞律师
甘肃-天水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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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烟家庭---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1-09-27
代理词
审判长:
我依法接受了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首先,二人的婚姻缺乏坚实的感情基础。2004年3月,原告和被告经被告的亲戚介绍认识,总共就谈了半年多的恋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坚实。
其次,2006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被告对原告及婚生子不闻不问,不承担任何的家庭责任,从2008年一走了之,将不满二岁的孩子遗弃。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从一开始结婚到现在几年来双方均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被告也从来没有产生对家庭的责任感,对家庭生活及经济状况从来都是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从生完孩子后给原告和孩子几乎没有给过任何的生活费。原告一个人艰难的维持着家庭生活,抚养着小孩,而被告对家庭的这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已经使原告对其完全丧失了信心,我们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现在原告对被告已无任何感情和信任,在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再次,从形式上看从2008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了三年多,但实质上从原告怀孕三月起,被告和原告已实际分居,也就是说原告和被告实质上分居了五年之久,这段婚姻已名存实亡。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被告已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二项条件,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已具有法定离婚的条件。
因此,综合以上方面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婚生子应当由原告抚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款规定,对二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婚生子他一直由原告和外祖父母抚养,2008年6月原告搬回娘家后,被告从未过当父亲的任何责任,婚生子董博文学连父亲是谁都不认识,这让样一个遗弃孩子的父亲抚养孩子,从法律无任何的依据,在情理上都说不通。
被告在无任何的固定居住,原告现住在娘家,居住条件比较好,有一院平房,比较宽敞,对孩子抚养特别有利。
因此,现在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显然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望法庭考虑这一法定因素,将孩子判决归原告抚养。
三、被告应当第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000元。
被告是出租车司机,虽然无固定的收入,但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被告作为出租车司机无固定收入,甘肃省2010年交通业的行业平均收入为31304 元/月,一月为2609元,那么依据以上的法律规定,百分之三十也就是782元,加之孩子马上要上小学,开支也在增加,所以一千元也是合情合理的。
综上所述,原告和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望法庭查明事实,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婚生子因原告更加具备抚养的条件,依据法律应当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每月按其交通行业的百分之三十加孩子的教育费共计一千元。望法庭查明事实,给原告以公正合理的判决。
代理人:霍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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