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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芳梅律师
湖南-湘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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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彭XX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5-01-2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接受彭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依法会见了彭XX,并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刚才又认真地听取了法庭审理,因而对本案有了全面充分地解,现我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辩护人对XXX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彭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XX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笔录显示,被告人都能如料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甚至连2014年5月21日,因肖X被殴打案,其被行政拘留12天这一轻微的违法行为,也如实地向办案机关交待清楚。从这些情况均可看出,其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这些都足以证实,被告人已深深地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本案中的受害人李XX有过错,应减轻对彭XX的处罚。


证人欧XX证实,一开始李XX和彭XX只是口舌之争。但李XX仗着自己人高馬大,身强力壮,便先对彭XX动手,不仅将其扭倒在地,还对其不停地用拳头狠狠地打击头部,把彭XX的脑袋在地上使劲地乱撞,把彭XX打得鼻青眼肿,头破血流。本案如果没受害人挑起事端,先发制人,也不会出现本案的危害后果。受害人的先发制人是本案引起的导火索,其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应减轻对彭XX的处罚。


三,被告人的家属已对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告人本人已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地后悔,受害人已对被告人进行了谅解,双方已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从罚。


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但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已和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本案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给被告人从轻处理,对被告人处以一年半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 致


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


律师:皮芳梅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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