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赵国中律师
安徽-亳州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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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也有“保质期”,一不小心吃大亏
更新时间:2014-12-30
案例一:拖了24年的债始终没还 1987年,梁某共分3次向杨先生借了3.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对于这些借款,梁某都分别写了借条,但上面只有简单的时间、金额和签名等要素,而没有写明还款时间。杨先生说,此后多年,他一再催讨这笔钱,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一晃24年过去了,还是分文未付。是他无力还债吗?杨先生说,梁某现在是数百万的身家,“有车有房,就是不还”。每次杨先生拿着借条去要钱,还会被臭骂一通。看起来,梁某完全不忌惮这张借条。“借条是不是没用了?”12月26日,杨先生惴惴不安,律师的回答证实了他那不妙的预感,“这张借条已经过期了”。 解读:借条超过20年,法院不会受理赵律师说,借条也有“保质期”,即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借条,“保质期”最长不超过20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即便杨先生拿着这张借条去法院想告梁某,法院也不会受理此案。 对策:债权仍存在,借条可转欠条杨先生该怎么办?赵律师说,虽然借条已经过了时效,但杨先生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还是继续存在的。要想拿回这笔钱,杨先生得想办法把这张过期的借条退给梁某,然后让对方重新写一张欠条,声明他24年前借了杨先生3.5万元做生意,至今未还。如果有了这张欠条,杨先生就可以到法院起诉梁某。教训:24年前的3.5万元怎可与今日比。尽管有律师指点迷津,杨先生仍是一脸苦恼。他说:“梁某精得很,他才不会轻易让步。我曾经让他重新写借条,他就是不写。”况且,就算梁某良心发现主动还钱,也只是借条上写的3.5万元。1987年,“万元户”还是一个时髦的概念,杨先生说,那时候1000元就能买一套房子了,3.5万元可谓一笔巨款,购买力已经不可同日而语。造成杨先生债权大幅贬值的关键,是借条上面没有写到利息。按《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即使杨先生早几年去法院起诉,他的借条还没有过期,能拿回来的钱,也远远少于当初借出的钱的实际购买力。 案例二:2004年的债要不回来? 廖先生的情况与杨先生不同,他的借条是2004年写的。当时他分两次借给“朋友的朋友”蒋某共16.5万元。借条上面写明了还款时间,均是借款当月月底之前归还。廖先生说,当时担保人一再解释说是“江湖救急”,蒋某又信誓旦旦说很快还钱,借条上又写得明明白白,他就以为不会出什么问题。这一等就是7年,现在蒋某生意失败,已经没有钱还债。廖先生隐隐担心,这16万多元还能不能拿得回来。 解读:约定还款期的借条,诉讼时效为两年“廖先生的情况和杨先生可谓是殊途同归。”赵律师说,廖先生的借条上多了一条还款期限,但借条同样失效了。因为法律规定,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其诉讼时效是还款日期次日起的两年内。如果在两年时间内,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跟借款人重新约定的还款日期,法院将不予以保护。也就是说,廖先生的借条,在法院照样是不予受理。 对策:可签补充协议,延长还款期由于蒋某是无力还钱,并非明显的不想,廖先生可以让蒋某重新写一张借条或欠条,以代替已过时效的旧借条。或者签一个补充协议,延长他的还款日期。 教训:应该签上担保人让廖先生感到懊悔的是,当初借款是由担保人促成,且担保人现在也有还钱的能力,可是借条上偏偏没有让担保人签名。按照法律规定,廖先生与蒋某的借条,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定期无息借款合同。如果借条上面有担保人的签名,则当债务人蒋某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必须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 判例一: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与黄某在2000年的一次农副产品交易中相识。2004年,黄某因生意失手向张某借款40万元,并立下借据,承诺于5个月内还清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某分文未还。张某去催债时才知道对方生意又失败,根本没有能力归还借款,只能空手而归。自此以后,张某一直都不再过问这笔借款。今年10月份,张某得知黄某在2004年生意失败后就到外地去闯并发了财,已回来并打算在本地开办木材加工厂。张某即去找黄某要求其归还借款,却遭到拒绝。张某遂起诉黄某,黄某辩称,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2011年12月2日,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超过还款期限5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判例二:原告巧延诉讼时效,合法债权得保证2008年,廖某向卢某借款3万元,当时仅口头约定还款期限,没有任何凭据。到了2010年,眼看诉讼时效快过,卢某借口家人不放心,要求廖某出具一张欠条回家交差。于是廖某向卢某出具《欠款凭据》一张。之后,卢某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廖某应偿还原告欠款3万元及逾期的利息。提示:这样写借条稳妥些一张“完美”的借条应当写明借款时间、借款人、借款事由、还款时间、利息、见证人、担保人、担保物。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借条最好附带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借条的书写人必须是借款人,而不是出借人,否则借款人会以内容非其原文抗辩。  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如“甲向乙借钱”这样模糊不清的语言,因为分不清谁是出借人,谁是借款人。如果有还款时间,债权人应该在还款日期到达起两年内催促还款。如有拖延,应写新的借条,或向法院起诉,以免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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