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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涉嫌寻讯滋事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4-12-15

魏某某涉嫌寻讯滋事罪辩护词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 温祖发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担任魏某某涉嫌寻讯滋事罪的辩护人,庭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魏某某,调阅了案卷,刚才参加了庭审,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寻讯滋事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可以对被告人魏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属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魏某某1993XXXX日生,犯罪时间是2011XXXX日,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二、被告人魏某某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魏某某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

三、 被告人魏某某系初犯、偶犯,并且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是一涉世未深,懵懂无知的少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相信魏某某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魏某某,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使得被告人魏某某能够早日投入到社会中去,好好学习,发挥其特长,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被告人魏某某是初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十分微小,因此,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为盼。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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