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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海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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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4-12-14

近几年里,提前消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于是,信用卡开始成为单位、个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各银行更是想破了脑袋推出各种优惠活动。

然而,看似潇洒的提前消费真的有那么好吗?成为卡奴事小,不少人在透支之后再无还款能力,除了要想方设法还款外,还得锒铛入狱,赔上几年光阴。本期《法眼》将带您深入了解信用卡诈骗的几个案例,让您在享受信用卡之便时,避免信用卡之伤。

涉案金额20多万,夫妻均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阿红和阿力是夫妻。阿力做着自己的生意,平时偶尔也会透支信用卡,但都能及时还款。

2005年左右,生意上出了点状况,阿力需要周转资金,遂回家同妻子阿红商量,使用阿红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用于透支获取资金,等周转过来后再将钱款还上。阿红同意了。

200511月起,阿力使用阿红的身份证申领了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和取现,截至20111028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5424.72元。

200711月起,阿力再次使用阿红的身份证申领了两张银行信用卡,同样用于透支消费和取现。不过,这回透支金额大了,截至20111025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99758元。

阿力的生意,前期经营良好,后期不断扩大投资,一着不慎,生意失败,透支的信用卡迟迟未能还上。

20101211日,阿力因恶意透支自己名下的信用卡被公安人员抓获。除了自己恶意透支之外,阿力主动供述了夫妻二人共同透支的事实。

法院判决

经思明法院判决,阿力被判信用卡诈骗罪,获刑86个月,被处罚金15万元。同样,阿红也被判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缓刑2年,被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阿力、阿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涉案本金达人民币215182.72元,属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透支近60 只为买奔驰

20096月,阿玲在某银行三明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20111219日开始连续透支后未及时还款,至2012319日累计未还款金额为人民币263150.06元。

在阿玲连续透支未能及时还款的这段时间里,20113月,她又使用本人身份证向某银行厦门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这一次,她竟然透支了598808元,用于购买某品牌豪车。经发卡银行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催讨,阿玲才归还了10000元。

对于透支59万余元未及时还款一事,阿玲未持异议。而在透支26万余元一事上,银行方面称,自20111121日至2012214日间,银行多次拨打阿玲电话,仅有两次成功打通进行了催讨,还多次将书面催收的函件交付邮局投递。对此,阿玲辩称,因其办理信用卡时登记的手机丢失,自该手机丢失起,从未接到银行方面的催收电话或短信,亦经查询,均未收到过银行催收函件或对账单。

法院判决

经思明法院判决,阿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阿玲应当赔偿被害单位某银行厦门分行人民币588808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阿玲多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透支本金达人民币598808元,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主观上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透支26万余元一事上,可证实阿玲确实拖欠了银行钱款,但银行自行举证的催收记录和交寄函件行被阿玲予以否认,再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证明阿玲收到该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事实,故无法认定阿玲在该部分透支款上具有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故法院对该指控不予支持。

借卡给同事 消费不还款

两人主动投案并归还本息,被免予刑事处罚

阿杰和阿强是同事,两人关系不错。201110月,阿强向阿杰借钱。阿杰经济状况不是太好,但又不想拒绝阿强。于是,阿杰将自己额度为23000元的信用卡借给了阿强,供其透支消费。不过,透支之后,阿强并未及时还款。

银行多次联系阿强促其还款,并告知阿杰让其尽快还款。不过,二人一直未还款。截至201281日,该信用卡账户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2916.02元。

2012817日,阿杰和阿强主动到思明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于当日向银行归还了信用卡本息人民币25900元。

法院判决

经思明法院判决,阿杰和阿强均被判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阿杰和阿强明知无还款能力,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信用卡资金达人民币22916.02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律师解说

在正常使用信用卡一段时间以后,持卡人产生恶意透支的故意,透支以后没有按照银行规定的期限和数额正常还款。在这种情况下,恶意透支数额的计算应当有一个时间界限的划分,即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在此之前的透支和还款行为,系持卡人和银行之间正常的民事借贷行为,持卡人还款的行为系其履行民事义务行为,即使其归还的钱款中包含部分利息、滞纳金等费用,也是其和银行双方基于信用卡申领协议的民事自愿行为,不能将这部分费用视为是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在此之后的行为系恶意透支行为,如果持卡人有部分还款行为,应当将归还的数额从透支本金数额中予以扣除

定罪金额应当以银行的催收数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而不应当以实际欠款数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因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诈骗、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实施诈骗不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对行为人非法占有故意是采用推定认定的方式,对于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催收条件进行,即只有银行已经催收所及的数额,才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从而认定为恶意透支

参考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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