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顺跃律师
福建-漳州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6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关于被告人陈某义一案的辩护意见
更新时间:2014-11-18

关于被告人陈某义一案的辩护意见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义妻子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涉嫌聚众斗殴一被告人陈某义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通过会见被告人,阅读了本案的卷宗,详细阅读了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对本案的基本情况,有了深入的了解,本律师认为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陈某义等七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定性不当,本案应定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8日下午六点多,陈某义陈某萍陈某倡陈某倡的女朋友从海沧工地干完活后,陈某义开车载他们三人回灌口镇,期间廖某又打电话过来要讨回3000元的工地承包款,并威胁陈某义陈某义到了灌口镇卫生院附近出租房,发现廖某等四人腰间各带着一把西瓜刀在等他。陈某义看情况不妙,今天非还钱不可。于是便给住在铁山村的老乡文某打了个电话,欲向其借钱还承包款,文某同意了。陈某义叫上车三人下车,自己要去借钱,他们三人没下车,说要一起去。陈某义于是便开车到铁山村向文某借了6000元。这些事实与证人文某的证词一致。(详见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一P142页中间的询问笔录期间,廖某又打电话大骂陈某义陈某义叫他到三社村路口拿钱。陈某义驾车到三社村路口时已发现廖某等四人带西瓜刀在那等他,这与证人何德中的证词一致。(详见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一P140页中间的询问笔录为了安全起见,陈某义一人下车还钱时顺便拿了根平时放在车上的钢管防身。不料,在陈某义走到离他们三米左右距离时,严某某突然拿一块石头砸中陈某义的腹部,廖某等人拿刀砍了过来,陈某义则持钢管自卫。后来陈某倡陈某萍陈某义受伤,才下车来帮忙。事后,陈某义报了警,廖某等人则逃离现场。次日,陈某义在警察的协调下,将3000元还给了廖某

二、本律师意见

1、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从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从上述案情的过程来看,本案两方被告人均没有上述聚众斗殴的犯罪动机。首先,被告人廖某纠集廖某某严某照严某某等人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威胁、恐吓的手段向被告人陈某义要回自己的承包款,而不是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以到达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目的。其次,被告人陈某义陈某萍陈某倡更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动机。陈某义廖某的威逼下,第一想到的是向他人借钱还债,并确实借到钱,约廖某到三社村路口拿钱。如果陈某义真要去打架斗殴,就没必要去借钱,更不可能车上还带着一名妇女。同时,陈某义也没有纠集陈某倡陈某萍,他们只是一起干活一起回家而已。至于车上的钢管,因为是干工地的,所以车上经常放有钢管。根本就不是为了打架而刻意准备的。

上述事实,与本案起七位被告人的供述相一致。

2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本案中,正如上面所述,廖某纠集其他三人,找的是特定的人——陈某义,要的是讨回承包款(即工资),而不是要挑战社会,破坏社会秩序。陈某义一方更没有聚众斗殴的行为。

3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本案廖某等四人和陈某义等三人不是流氓团伙,他们要么是亲兄弟,要么是工友,没有成伙结帮的情形。他们之间的打架斗殴行为,没有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社会秩序混乱。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相互斗殴或者结伙械斗普通违法案件,而不应定性为涉嫌聚众斗殴罪。因此,应当根据在相互斗殴或者械斗中的受伤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就本案而言,斗殴双方均有人受轻伤,所以应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辩护意见,望予酌虑。谢谢!

此致

敬礼

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顺跃

2014 7 23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