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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合同的主体?
更新时间:2015-11-21

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只有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即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一)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所谓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从整体上讲,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营业性的法人,即企业法人,属于经济组织;一类是非营业性的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以及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以及它们之间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和其他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公司。非营业性的法人,不是经济组织,主要担负社会管理等公共职责。机关法人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的组织也属于国家机关行列。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包括民主党派组织、总工会、妇联、共青团、科研单位、学校、医院等。
2.法人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1)必须依法成立,即法人的设置、变更或者撤销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机关和事业、社会团体法人经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成立,即取得法人资格,一般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作为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
(3)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法人要有进行活动的领导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以及对相对稳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场所。
(4)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本身作为统一组织的名义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而不是以其领导机构、负责人或者以其代理人、其他人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同时,当发生合同纠纷时,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在职责或者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各种民事活动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法人应当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在实践中,不同种类的法人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体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法人内部的组织机构不是法人,不能独立地成为合同的主体,但可以经法人授权代理法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
(二)其他组织
所谓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条件和资格的社会组织。它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总公司的分公司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非营业性的其他组织,如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没有取得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非法人企业也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实践中,非法人企业主要包括下列几类企业:(1)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出资兴办、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出资者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兴办、联合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联营企业由联营各方出资构成联营组织的共有财产,具有共同的组织形式,共同经营,经核准登记后,成为具有一定独立性经济实体。(3)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4)一些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等开办的非法人企业。
其他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也是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在这些组织中,有的(如合伙企业等)可以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也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但有些则不能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只能以其法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三)自然人
自然人,即个人,其成为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要说明的是,《合同法》以前的草案中将合同主体的个人称为公民,这也是我国一般法律通常所说的。但考虑到公民仅是指我国人,不包括外国人,所以,将公民改为自然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至十四条规定,公民个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视下列情况而定:(1)凡年满18周岁、不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力的公民,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成为法律允许自然人的一切合同主体。(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即可以辨认自己一部分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态本适应的民事行为,即可以成为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的主体;其他的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才能实施。(3)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归入自然人一类(但也有人将其归入其他组织中)。所谓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可以是城镇居民,也可以农村村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包括:小型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其他服务业等。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申请从事个工商业的人员,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技术专长或者经验、有经营能力的城镇无业人员、农村村民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个人(包括待业人员、退休人员等);(2)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3)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厂房、门市或者摊位,并且有相应的设备。凡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经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业务。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请帮手。
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农业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归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独立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可以是个人,也可以家庭(农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目前无须经过核准登记,其成立、活动的依据是农民个人或者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
外国人和外国单位作为涉外合同的主体时,其资格条件(即民事行能力条件)应依据其所在国法律来认定。

合同审核中主体审查过程。合同审核中主体审查过程需注意几下几点:含义: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合同缔约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对签约双方进行主体资格、项目资质、缔约信誉、资信能力、人员构成等方面的审查过程。该项审查实际上是从合同衍生出来的相关审查项目,其责任部


合同审核中主体审查过程。合同审核中主体审查过程需注意几下几点:含义: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合同缔约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对签约双方进行主体资格、项目资质、缔约信誉、资信能力、人员构成等方面的审查过程。该项审查实际上是从合同衍生出来的相关审查项目,其责任部门为组织的职能机构、法律事务机构。


在这个方面,审查者一般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

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

另外,还要注意审核或确认负责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合法授权,以防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存在。当然,自已一方的主体是否适格(例如不是独立法人、法人名称不对、印章和名称不一致等),也要进行审查,防止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

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外贸或进期限,重则违约不能履行。因此,一般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一般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

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适用于较大工程项目,涉及金额较多。另外,过往业绩和人员素质也是缔约目的实现的保障之一,对业绩和人员的资料审查应该列入合同关键审查项目之一。

以上便是合同审核中主体审查过程需注意的几点.

在某些场合,合同主体不仅是合同成立所必须的形式要件,而且是合同有效或无效、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许多合同,不仅仅要看合同中约定了什么,还需要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具备从事这些民事行为的资格,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专业资质、业务许可等。对于某些主体资格方面的限制,可以通过调整运作模式、与其他主体合作等方式取得合法资格,而有些根本无法突破的规定则必须回避,否则属于合同的重大缺陷。

1.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最起码的一点是合同主体资格合格,这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二是从事进行某类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这一问题往往决定能否合法进行交易。除非是另有其他考虑,否则在主体资格上存在问题会为合同的顺利履行留下风险,作为一个谨慎和负责的民事主体,没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给别人留下违约的机会。某些交易会出现来自合同另一方的限制,如招投标过程中来自发标方对于合同主体在注册资金等方面的限制。有些行政法规甚至对于不同经济形式的企业有不同的准入限制,如果不清楚这一点或不能在合同中有针对性地加以调整,合同就有可能由于主体资格问题而无法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从而失去交易机会。在制作合同过程中,特别是招投标等特别强调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的合同中,有些问题是可以通过其他的合法变通的方式加以解决的,这就需要在合同中加以变通。对于根本不具备资格而又根本无法变通的交易,勉强地制作合同还不如明智地退出交易。 2.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如果签约主体在经济形式、注册资本等方面没有问题,接下来的问题便是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合同当事人仅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是不够的,还要看合同中约定的交易内容、交易方式是否被执照上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所允许。例如,一家广告公司在经营范围没有整的情况下直接从事企业咨询业务,便显然是在超越经营范围经营。 目前,除了极个别的地区打破了限制外,绝大多数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旧保持着对于企业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这种经营范围方面的限制使得某些企业在经营新的产品或服务之前必须增加新的经营范围。 3.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即使是前述几个方面均无问题,某些行业如果没有得到相关归口管理机关的许可则仍旧不能经营。这些管理规定一方面起到了控制资源消耗、确保产品质量、维持市场秩序等积极作用,但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公平竞争、降低了资源利用效用。 例如,从事金融业的企业,除了营业执照还必须拥有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许可证》方得营业,而制造业的许多产品也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方可营业,如此等等。 当市场进入了充分竞争时代后,这类行政许可方面的管理已经开始逐渐放宽。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的超越经营范围并不视为合同无效。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法律是否合理并不是企业关注的目标,修改法律也不是企业的职责,因此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遵守并利用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吗

1、案情介绍

岳某2001来到朝阳村委会担任电工,同时兼任了其他勤杂工。村委会没有与岳某签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月薪为800元,不办理社会保险。2003年12月,村委会解除了岳某的劳动合同,没有给予经济补偿。岳某提起争议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以村委会劳动法调整为由,不予受理。

请问,村委会是否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岳某能否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是否正确?

2、案例解析

(1)本案例反映的是如何根据主体资格签订劳动合同?关于村委会是否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笔者认为村委会不能与岳某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理由是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决定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作为一级基层农村群众性自制组织,通过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村民自制章程和村规民约,为本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具有管理本村经济事务的职能。村委会不是《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

因此,岳某与村委会的合同并不受《劳动法》调整。《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岳某与村委会的关系属于临时劳务合同,是一种契约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受到民事法律调整。

从民事主体上说,村委会具有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岳某因劳务合同如果产生争议,应该由法院依据《民法通则》解决,而不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解决。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是正确的。

(2)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本案例要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判断用工主体的合法性。主体不同,可能导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处理纠纷时,适用法律也不同:是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是劳务关系,只能适用一般民事法律、法规。

2007年1月,某网具厂的织网车间聘用了10名外地打工妹,1个月后,这10名打工妹不辞而别,车间因此未完成生产任务,致使厂方蒙受经济损失。厂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追究这10名打工妹的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厂方造成的5万元经济损失。

仲裁委查明:该网具厂于2007年1月与客商签订了一份加工渔网的合同。合同约定:3个月内,网具厂向客商交货,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5万元。该合同签订以后,网具厂将加工这批渔网的任务交给了织网车间。车间主任感到此任务时间紧,人力不足,就找来10名外地打工妹帮忙,并以车间的名义与她们签订了3个月的劳动合同。1个月后,这10名打工妹嫌活儿太累,纷纷不辞而别,导致织网车间因人力不足而未能按时完成渔网加工的任务。厂方因此向客商支付了逾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

仲裁委认为,织网车间不具备劳动合同签订资格,其与打工妹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裁决驳回了网具厂的仲裁请求。网具厂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用人单位的主体来说,它必须是能够依法承担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组织。本案中,织网车间是网具厂的一个下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对外也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车间主任却以车间的名义与打工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不合法而无效。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尽管这10名打工妹不辞而别的做法是错误的,但网具厂却不能依据该无效劳动合同来追究其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网具厂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主体资格问题,非法人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效。法人单位也可以向所属非法人机构办理授权委托,然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出现主体不合法的问题。

企业合同主体的考察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1)签约对方为个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对企业主体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主要应查看的内容是企业名称,看该名称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则风险较大;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应加以注意;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不是,风险也较大;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如果没有,则签定合同时风险也会较大。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3、要核实对方资信情况

在审核了对方的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后,则应核实签约对方的资信。核实资信的方式与签约对象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如履约情况差,一般不能再与其签合同,既使签,也只能同时履行合同,既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如果交货期较长,则应要求对方先支付一定的履行保证金,并要求在交货的同时付清全部货款;对核对履约记录情况后,如履约情况一般或履行情况良好,则应考察其资信证明文件,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以外的合同,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资信证明资料;同时可以通过了解对方客户的评价,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同时还可以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核实,最后依据对方的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应签合同或签什么样的合同。

对于新客户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清款的合同外,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并实地进行考查,在确认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后再与之签定合同,如果在此过程中能让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则会极大的减少风险。

如何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

答: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1)劳动者,应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某些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但需经劳动人事部门审批。(2)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另外,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至第十五条对如下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作了特别规定:

(1)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约定。

(2)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与此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非在岗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3)请长病假的人员。在病假期间仍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4)停薪留职人员。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到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原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5)党群专职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6)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7)勤工助学的在校生。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分立或合并的处理。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可以依照其实际情况与原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9)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10)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职工。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照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应注意的事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分支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为标准,分别赋予了不同类型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

一、对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赋予其用工主体资格,允许其作为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合同。

实施条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是这类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资产和经营能力,且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40条又进一步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当劳动者与此类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直接与此类分支机构为仲裁、诉讼主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通常异地设立,当然也有与用人单位在同一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赋予这类分支机构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有利于与当前的社会保险不同险种的统筹层次不高、多数为县一级统筹的现状对接,有利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和管理,有利于降低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在用人单位的委托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由于这类分支机构实际上相当于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个部门,对外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且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因此,为了使劳动者的权益实得到应有的保障,不允许这类分支机构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委托;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可在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前提下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现实中,如果分公司作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先经总公司委托。但是,如果分公司未经总公司委托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无效。

如果劳动者与分支机构作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问题,责任应如何承担呢?

不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还是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一般都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不能全部承担对劳动者的相应法律责任时,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最终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起对该劳动者完整的法律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变化一:适用主体和范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 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专家解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较,适用主体和范围有所变化,1、从单位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增加了新的主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就是扩大了组织劳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民间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本着民众为出发点的企业单位;2、另外还有一个等组织中的“等”指的是既不属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派出事务所等;3、相比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就可以使用本法,而不是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才能依照本法执行。

【应对策略】

1、学习劳动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寻找智囊团;

3、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

(案例):

某派出所工作人员案例:某派出所一清洁在被解雇,没有劳动合同,只有工资条,是否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法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案的主体是(派出所)国家机关与劳动者的关系,经劳动仲裁判决,因为该清洁工与派出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没有与某派出所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所以是不能依据本法来实行的,也就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本案发生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根据新劳动合同法总则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那么该清洁工与派出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被解雇是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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